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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收费员路政员受贿帮车逃费 6人全部获刑

2012年02月07日10:15
来源:每日甘肃网 作者:王建辉

  收费员路政员帮车逃费全获刑

  记者王建辉

  每日甘肃网-西部商报讯 清嘉高速公路(清水嘉峪关)嘉峪关收费站收费员、路政员以遮挡微波测速仪和“倒卡”的方式,使通过该收费站的超限车辆逃避应交的超限补偿费,从中大肆收取司机的好处费。日前5名收费员和1名路政员被嘉峪关市法院一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被告人不服向省高院上诉。

  帮司机逃费收费员路政员受贿

  被告人高庆舰,案发前系清嘉高速公路嘉峪关收费站收费员、警卫班长。张延平,案发前系嘉峪关市公路总段镜铁公路管理分段养路工,2009年7月至2011年7月间,被告人高庆舰、张延平与高速公路警卫人员吴建强等勾结,使通过该收费站的超限车辆逃避应缴纳的超限补偿费,从中收受司机送的好处费。被告人张延平在嘉峪关收费站放车过程中,共收受韩启成所给好处费286763元,收受谢伟所给好处费85000元,共计371763元。

  被告人高庆舰在担任嘉峪关收费站、下河清收费站警卫期间,收受被告人张延平所给好处费96600元,收受谢伟所给好处费2万元,收受贾学荣所给好处费9000元,收受吴建强所给好处费3000元,共计128600元。

  嘉峪关市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张延平、高庆舰虽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但他们均系企业工人,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延平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高庆舰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对被告人张延平所得的赃款和用赃款购买的一辆轿车,依法予以没收;对未予追回的部分,继续依法予以追缴。对被告人高庆舰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所得的赃款中扣押的6万元,依法予以没收;对未予追回的68600元,继续依法予以追缴。

  其他4人另案处理

  除张延平和高庆舰外,还有以下四人另案处理,他们分别是:被告人李伟,案发前系酒泉高速公路管理处清嘉高速公路收费管理所嘉峪关收费站警卫班长,嘉峪关市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李伟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李伟受贿所得51600元,依法予以没收。

  被告人贾浩兵,案发前系酒泉高速公路管理处清嘉高速公路收费管理所酒泉收费站收费员、警卫班长。嘉峪关市法院判处被告人贾浩兵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对被告人贾浩兵所得的赃款84000元,依法予以没收。

  被告人赵向伟,案发前系甘肃省酒泉高速公路收费管理处清嘉高速公路收费管理所总寨收费站警卫班长。嘉峪关市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赵向伟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赵向伟受贿所得17500元,依法予以没收。

  被告人吴建强,案发前系酒泉高速公路管理处清嘉高速公路收费管理所嘉峪关收费站警卫员。嘉峪关市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吴建强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受贿罪所得的赃款44200元,依法予以没收。

(责任编辑:UN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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