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转载谣言的两家网站构成侵权,分别赔偿女处长精神损失3万元、1.5万元并致歉
新京报讯 (记者刘洋)昨日,朝阳法院对中石化女处长起诉两转载“牛郎门”谣言网站案进行宣判,认定两网站构成侵权,分别赔偿当事人张女士精神损失3万元、1.5万元,并刊登致歉声明。
转载文章包含“好色”评论
2013年初,傅学胜(已被抓获)因投标失败,造谣称中石化女处长张女士“被非洲牛郎色诱致国家损失80万美元”,北京大东半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IT商业新闻网)、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中华网)对谣传信息进行了转载,张女士遂将上述两网站起诉,索赔1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大东半岛公司发布了题为《中石化女处长被“非洲牛郎”色诱了?(图)》等文章,记述了网友爆料张女士接受性贿赂过程描写,包含“好色”、“官二代”等评论。而华网汇通公司的网上内容包括“中石化女处长的非洲牛郎门丑闻曝光后,女处长和中石化又是报案,又是辟谣,又是状告网站,知道有供应商实名举报给国家领导人后,女处长和中石化才算停止了在公众面前的拙劣表演……”等内容。
保留对造谣者索赔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定,上述两被告对张女士构成侵权。因此分别判决大东半岛公司、华网汇通公司在其主办的“IT商业新闻网”、“中华网”首页上及全国发行的报纸显著位置上刊登致歉声明,分别赔偿张女士3万元、1.5万元。
张女士本人未现身法院,其代理律师说,虽然造谣者傅学胜已经被公安机关控制,但张女士保留对傅学胜的民事索赔权利。昨天只有一名被告代理人出席审判,对于是否上诉,他表示还要与当事人商量决定。
焦点
张女士是否就是文中当事人?
就张女士起诉一案,被告当庭提到文章中未写中石化女处长就是原告张女士,认为是不适格原告。
对此法院审理认为,有关文章所指当事人的信息包括“中石化国际事业公司一位女处长”、“中石化武汉乙烯项目负责招标的女处长”、“国事招标投标处女处长张某”等。而中石化出具的说明,证明张女士为中石化招标处处长,并负责2012年乙烯工程项目下色谱仪招标业务。基于该证据认定原告适格,张女士即文中当事人。
涉案文章是否平衡客观?
被告曾指出涉案文章是平衡客观的新闻报道,用了“网曝”等措辞,且包括记者向相关人士核实的情况,并无确定性结论。
对此,法院认为,虽然有上述情况存在,但是其中一篇文章使用了《中石化女处长被非洲牛郎色诱国家损失80万美元》的确定性标题,其中还详细描述了有人爆料该女处长接受性贿赂、为安捷伦公司谋取非法利益的具体情节,以及未中标的投标商向美国司法部门反映的事实,极易得出肯定性结论。
此外,文章还包括了“看来在情欲方面,吾国干部是巾帼不让须眉……”等大量评价性语言。包含“真正尝到做女人的欢愉”等贬损张女士人格评论。因此,不构成平衡客观的新闻报道。
网络用户涉嫌侵权案增多
昨天,在宣判“牛郎门”案后,朝阳法院通报了该院审理网络侵权案件情况。据介绍,近年来,网络侵权已经从传统的网站侵权转为网络用户侵权,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更大困难。
该院副院长龙云斌介绍,传统的网络侵权主要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即网站)为被告。近年来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出现,普通网络用户成为被告的情况逐步增多。和传统案件不一样,如被告侵权人的身份证据确定,送达等法律程序更加困难。
法官建议,在取证过程中,由于网络侵权内容均为电子数据显示,网络信息运转快速。因此建议被侵权人对侵权网络内容以数据电文进行公证的方式,留存证据。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网络经营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有审查义务。明知发布内容存在侵权行为,网站应和网络发布者存在连带责任。如果侵权信息明显,则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如不知道发布内容存在侵权行为,则有接到通知后的删除义务,如果接到通知后删除、更正,则不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如接到通知后仍然不删除,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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