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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应严肃处理 电子眼符合法规 |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张景春说,对每个驾车人来说,不管交警采用什么形式执法,都应该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非现场执法,是为了惩治那些企图侥幸违法的司机,从而保证每一个上路公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保证一个城市的交通体系和谐运转。[全文][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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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标线施划、还是通知不通知,首先不应该违法。所以违法就该罚,大家不都是说中国有法不依吗?
驾驶员遵守交管标志,是最基本的驾驶要求。所以我们既要看到一些不合理的交管标志,更要看到那些合理的东西。不合理是相对的,遵守交通规则是绝对的。低素质驾驶员乱开车是交通不力的重要因素之一。[评论]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只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记分查询方式供机动车驾驶人查询”。所以目前还是要求司机自己查询是否有非现场处罚记录,而交管部门则负责通过各种查询方式为驾驶人提供咨询。[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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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仅处罚而不是制止 将使法律蒙羞 |
处罚不应该成为贯彻法律实施的常态。非现场执法,应当说是颠倒了预防违法行为和处罚违法行为之间的主次关系。重处罚、轻预防的执法方式,可能会使得司机因为害怕那双暗中监视的眼睛而遵守交通法规,但如果没有发自内心的守法意识,一旦那双监视的眼睛不存在的时候,就可能肆无忌惮地违法。[全文][评论] |
首先,105次的处罚行为有悖于行政处罚法的目的。因为道路安全法是根据行政处罚法制定的,行政处罚的目的不是为了罚款,而是维护交通秩序,制止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其次,105次的处罚行为有悖于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司机违法时,执法部门在处罚的同时还应该对司机进行教育,加强司机的守法观念。[全文][评论] |
如果执法的结果仅仅只是让执法机关收获了经济利益,并不能给社会带来积极影响,甚至还会造成更多的同类过错出现,那么这样的执法无疑使法律蒙羞。当执法=“执罚”时,法律只是被利用了,并没有得到真正执行。[全文][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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