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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女”事件制造者被正式逮捕 首次面对媒体(图)

  【编者按】河北省容城县“艾滋女事件”当事人闫德利经三度检测得还清白,犯罪嫌疑人杨勇猛被批捕后首次面对媒体,自称“受到艳照门事件的启发”。这个事件到目前为止,虽然不算是落下帷幕,但至少展示在广大网民面前的,已不再是一团迷雾。当想象中的“施害者”变成了一个无辜的受害人,无论你在这一事件中是积极的传播者、凑热闹的看客、充满爱心的评论家,还是发出理性质疑的智者,都可以从中吸取些教训。因为,你也是这个网络已经比较发达的复杂的现代社会中的一员,下一次,主角也许就会是你,我,他…【详细】【更多“艾滋女”消息】【我来说两句

沸沸扬扬的“艾滋女”事件
 
被传为“艾滋女”的闫德利
  ·起因:网上疯传“艾滋女”曝光数百性接触者
   10月12日,“闫德利”三个字在网络中的搜索量突然直线上升。这一切源自博客上一个名为德利的博客,这名自称闫德利的写手,不仅公布了闫德利的姓名、身份证号和家庭住址,以及大量闫德利日常照片及艳照,更公布了引发媒体热炒的279个“嫖客”号码,而该女子自称曾经卖淫,并患有艾滋病…[详细]
·发展:数千网友跟帖痛骂
   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来数千网友跟帖痛骂,并为“艾滋女”向如此多人传播艾滋病感到恐慌。这名叫闫德利的女子和她的家人,几天之内已如透明人一样暴露在网民面前…[详细]
·转折:记者发现“嫖客”电话有女性
   16日,记者随机抽取被公布的279个电话号码中的几个,拨打后发现其中有号码是女性,且她在该博文热炒后,已接到数十电话,不堪其烦,而该女子的北京区域号码已使用4年以上…[详细]
·调查:警方初步认定系前男友恶意诽谤
  容城警方亦向记者证实,经调查,初步认定博客并非闫德利所写,而是有幕后黑手蓄意诽谤。根据闫德利和闫家人的说法,警方初步认为闫的前男友杨某有很大的嫌疑…[详细]
·真相:闫德利三度检测证清白
  河北容城县疾控中心、保定市疾控中心、北京市国家疾控中心对闫德利进行的三次血样检查结果一致:血液化验结果呈阴性,证实其并未患有艾滋病…[详细]
清白可证,伤害难以弥补

  【小编有话说】户籍信息查询可知,闫德利的身份证信息和照片都与博文中公布的无异。虽然通过体检证明了自己并未患有艾滋病,但是“卖淫说”的污点仍然困扰着闫德利,同样,也困扰着闫德利的家人以及那279名被公布了手机号码的“嫖客”。事件未经查实的时候众多网友的评论,以及一些人貌似怀着“慈善”的心却基于博客内容给出的“友好建议”,都在涉事人心中留下了难以磨灭的痛。

·闫德利备受精神折磨
  闫母称,得知消息后,她第一时间打电话给女儿求证,闫德利矢口否认并失声痛哭。返乡后,备受精神折磨的闫德利一言不发,始终通过在当地从事公职的堂哥与媒体沟通…[详细]
·闫家近日几乎天天紧闭大门
  自从几天前,闫家从要好的邻居那里听说了这个消息,闫家就几乎天天大门紧闭。据闫母介绍,尽管他们认为不是自己孩子的错,但是这种事情实在让他们在村里难以见人…[详细]
·县公安局副局长要起诉始作俑者
  公布的279个号码中,还有容城县公安局副局长孟贺安以及闫德利家乡贾光派出所所长的警务通电话。孟贺安斩钉截铁地说,“从眼下情况判断,闫德利也是一名受害者。案件侦破后,我将通过法律途径,起诉这起事件的真正策划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详细]
事件水落石出,但质疑仍在
 

  【小编有话说】这一事件引起轰动的因素都已经随着真相的显露而逐一消逝了,警方已经立案,我们只需要等待结果便可。但纵观整个事件,需要我们吸取教训的地方还有很多。

艾滋女,闫德利
  ·“验身证清白”是一种错位
  闫德利为什么要一次又一次地验艾滋?这究竟是其本人的意愿?还是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当事人已经向警方报案,当前警方也已经基本锁定了犯罪嫌疑人。那么,闫德利究竟还有没有必要去公开曝光自己包括病情资料、性经历等在内的私人信息,以这种方式来自证清白呢?…[详细]
·警方的介入时机及姿态
  事件初期,警方除了证实当地确有“闫德利”此人,并未提供更多的信息。这种消极的克制可能隐藏着进一步扩大社会危害的风险。事实上,村里6月开始就出现了印刷品…[详细]
·在传播的途中,为何没有质疑的声音
  众多网民的集体窥私欲让我们把目光转向了“艾滋女”,在这个事件中,有多少人是抱着看热闹的心态,有多少人真正关心“艾滋女”?又有多少人去推敲过博文的可信性?…[详细]
视频:“艾滋女”闫德利三检被证实并未患艾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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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艾滋女”事件受害者的权益如何保护

一,闫德利及其家人如何维权?
  首先,闫德利及其家人可以通过追究博客发布者的刑事责任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其次,闫德利及其家人还可以通过民事救济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手机号码被公布的受害者如何维权?
   这些受害者理应通过诉讼的方式向博文发布者及该网站主张自己的权利,而这些被害者主张权利所适用的法律应与前文适用法律相吻合。
第三、博客发布者应受到何种法律制裁?
  首先,博客发布者对闫德利诽谤和污蔑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其行为具备我国《刑法》规定的诽谤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诽谤罪,应该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其次,博客发布者的行为也构成民事上的侵权,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此案涉及包括闫德利在内的众多被害人,这些被害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博客发布者的人身侵权责任,恢复自己的名誉 …[详细]

 “艾滋女”事件公权力该如何介入

  作为理性和负责任的公民和媒体,不能以看客乃至“哄客”心态面对之。在这起网络事件当中,公权的介入更显得微妙,怎么样做才是不越权也不滥权,既捍卫公序良俗,又保证了公民的言论自由;不扼杀互联网上自由的氛围,又维护公民的正当权利。这正是考验警方执法水平之处。
  诽谤侵害的对象是闫某及其继父的名誉权,属于私权,原则上公权不应该介入。正如《刑法》第246条规定“诽谤罪”属于公民自诉案件,不应由国家公诉。但是,这不代表公权完全不可以惩治“诽谤”,因为“诽谤”不仅包括作为自诉罪名的“诽谤罪”,还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所规定严重干扰公民正常生活的“诽谤”活动。国家法律授权公安机关可对这样的诽谤者予以治安处罚,包括罚款、行政拘留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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