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哪一条法律规定,可以剥夺罪犯的人格尊严。对于执法者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超越法律规定的行为即是违法。当地警方上述做法,实质是法外施罚,这,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详细]
虽然已过去3天,但回忆起那天公开宣判处理大会的情景,犯罪嫌疑人林华的父亲仍在不停地叹气。这位上世纪70年代的劳模羞愧而沮丧地说:“光天化日之下,这个逆子被押到广场上示众,祖宗八辈的脸都让他丢尽了。”…[详细]
犯罪学上的论证与司法实证表明,游街示众作为执法者的一种野蛮的情绪宣泄,除了起到羞辱当事人及家属作用外,对预防犯罪威慑不法并无任何积极效果,相反的,反而容易激起当事人及其家属仇视社会的对抗情绪…[详细]
公开宣判处理大会带有羞辱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成分。法律只有惩罚人的功能,而没有羞辱人的义务。无视每个公民作为“权利人”的尊严和价值,最终只会损害法律的神圣与威严,与法治文明精神背道而驰…[详细]
以暴制暴对人没有任何教育意义,取得的社会功效也是非常短暂的,长远来看对人、对社会却是一付烈性毒药。在侵犯特定社会群体人格尊严的同时,也损害了党和国家机关的威严…[详细]
万名群众尽情的享受了这一示众的过程,并带有强烈的窥视欲和报复反的快感,自己无形中也当回审判官…[详细]
深圳沙嘴村部分村民对游街示众“拍手称快”,“不光是公安机关,普通民众也赞成,这就是一种思想观念上的错误……”[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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