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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对依法治国的信仰,不能指望“典型案例”

    [编者按]浙江代表团学者范谊称,“我国还没有真正形成对依法治国的信仰,没有形成对法律的敬畏,没有形成对法制建设的紧迫感。”,并因此呼吁两院报告应该对社会大案要案,重大事件给予指导。
    法律必须被信仰,司法必须被尊重,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共识。但是,强调重大案例的“指导作用”,强调领导对大案要案的“关心和支持”,是否也是一种对“人治”的推崇呢?[进入专题]

 我来说两句
树典型、搞大案,并不是“法治”
宣扬领导关注、中央支持、一把手参与,其实还是宣扬人治
  “我们的案件经过中央多位高层领导批示、关注……很快取得了卓越的成效”。诸如此类的表述大家都司空见惯,并把此当作是领导的政绩来宣扬。整个社会过多强调和期盼“青天老爷”的作用,强调“上级”的作用,宣扬的恰恰就是人治,而不是依法治国。[详细]
打了苍蝇漏了老虎,“大案要案策略”更多是立功心切
  在近年的反腐活动中,不时可以听到民间的如下议论声:“抓住了算你倒霉,抓不住算你走运”;“饿死胆小的、喂肥胆大的”。为何“国级”领导陈希同、成克杰或锒铛入狱、或“小命”不保,但仍然有黄松有、杜世成、陈同海之类前赴后继?一门心思去挖大贪、巨贪的策略,无非是立功心切,追求杀一儆百。要实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法治”,在此种“大案要案策略”下,几乎无济于事。
注重效果轰动,忽略程序正义,“运动式”不利于法治
  在日常生活中,“集中整治”、“专项治理”、“××行动”、“××战役”等词汇常见诸报端,有些执法部门也习惯于集中优势人力物力,对违法现象形成“拳头”攻势。北京的杜立元律师认为,动辄采用运动式的方法,不但助长了执法者的选择性和随意性执法行为,也容易使群众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能力、信用产生怀疑。这种治标不治本的形式主义执法形式,影响政府的信用和形象。[详细]
什么才是真正的法治?

  法治是指在某一社会中,任何人都必需遵守法律,包括制订者和执行者本身。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需是法律或法规许可的,而这些法律或法规本身是经过某一特定程序产生的。即,法律是社会最高的规则,没有任何人或组织机构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现代大部份国家都认同法治的重要,虽然他们产生法律、立法代表的方法不太相同。法治的好处在于能防止有特定的个人凌驾法律而伤害其他大多数人的利益。

培养对法治的信仰,不靠两会更不靠特例

告别权力迷信,全国上下津津乐道打黑不值得称赞

    传统政治文化因素造就了君权至上,人们祟尚权力,迷信权力,以权力信仰取代了法律信仰。比如全国津津乐道的“李庄案”,政协委员贾庆国表示,李庄要求异地审判,这个要求从理论上说是合理的。最终重庆方面没有接受这个要求,也没有做出司法解释。 [详细]

司法要独立,别让老百姓“信访不信法”

    辜胜阻认为,如今,老百姓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受到了很大冲击,法律作为社会最后一道防线的功效被损害,很多时候“案子结了,事却不了”,导致许多人“信访而不信法”。“有人说我们官民之间有道墙,互相不信任,我们怎么拆掉这道墙,提高信任?”[详细]

公开透明,互联网时代要有主动“揭盖子”思维

    正是“纸币开手铐”、“鞋带上吊”、“钓鱼执法”、“临时性强奸”这些事件,严重损害了执法和司法公信力。很多群体性事件发生时,有关方面想捂盖子,而不是公开透明,“但在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很快,捂是捂不住的,要有揭盖子的思维,要不怕烫自己的手,防止把壶底烧穿”。[详细]

让人民参与到法治中来

开门立法,法律为人民不为政治
    一说到立法,很多人会认为那是政府、人大的事情,和普通老百姓的关系不大,人民群众的参与程度也不高。但是,恰恰相反,人民群众不仅是参与立法的重要主体,还是科学立法的智慧源泉,这也就是“司法为民”的根本。[详细]

“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监督政府”
    不少代表委员表示,用制度管权,必须解决权大于法、以人治取代法治的问题。他们认为,要创造条件让人民监督,更要细化这些制度以实现监督的常态与简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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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李庄还是王庄,赵庄,没有公正的程序保证其正当的诉讼权利,都有可能被黑打的。要法治,就要死守住程序正义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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