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上的事情,伤筋动骨的大抵有二:一是高价,二是拆迁。前者迂回曲折,宰得人七荤八素;后者直接横眉冷目。虽说现在“拆迁”被“搬迁”替代,尽管有法令的修缮在先,多少还是容易让人想起此前“新市民”代替“农民工”那一出。为避免类似悲剧的再度发生,依法拆迁,依法处理纠纷,是最好的渠道…[详细]
拆迁问题上没有天然的“钉子户”
拆与不拆高补或低补,说到底是利益的纠葛
从深圳旧村落改造拆迁范例看,似乎大多相安无事,没有人抱着燃烧瓶煤气罐上屋顶的,也不需要拿国旗和宪法说事,尽管有矛盾有纷争,但总体是和谐的,皆大欢喜的。这起码也印证一个基本逻辑:拆迁上的问题,没有天然的钉子户。[详细] 深圳旧村落改造将造10个亿元户和400户千万富翁
现在网络便捷,拆迁户有时还被冠以“最牛”的称号被大肆宣传,其实,谁不想当良民,谁想当刁民啊,谁想在缺水没电的破房子里生活呀,要是家里有人,赔偿的差不多,不早就搬了,我们是被逼出来年呀,我们也不想当“牛人”。[详细]
《物权法》制定了以“征地三原则”为核心的征地制度,强调“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方可征地的原则,而事实上,大量土地征用是为了商用,是为了满足开发商都少数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并非公共利益。[详细]
法律天平严重向权力倾斜,程序的正当性就值得怀疑
中国的法律真的很神奇,有时候用现在制定的法律去裁定以前的行为(一般不会追溯到清末),有时候用很古老的早应该被淘汰的法律去裁定现在的行为。拆迁问题上,天平严重向权力向强势者倾斜,源于法律程序的正当性,有关拆迁的一系列问题的裁定都是由行政机关掌控,至于选择让政府拆迁还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已经变成了一种过场或者形式。[详细]
“10个亿元户”难掩违法拆迁的暴力逻辑
拆迁重点不在补偿,而是拆迁的合法性
拆迁这件事,是双方协商,,钱多钱少是双方商定的,重点不在于多少钱,,给的钱多就能证明其合法性么?“10个亿元户”不能掩盖拆迁中的权利困境:虽说我国农村的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公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但是剥夺使用权如何补偿没有规定吧?不管是在城市还是在农村,没有住宅完善确权和登记发证,居民就少了一道法律上的“护身符”。
《拆迁条例》新草案中,基于公共利益的拆迁无论是从主体上还是程序上都变得更加合理和规范,这是不可否认的。但是,为何占拆迁70%-80%的商业拆迁被踢出了修改范围?很多人都没关注到这一点,而这一点恰恰新法是能否彻底铲除暴力拆迁的关键。[详细]
所谓旧村拆迁造就亿万富翁,主要是开发商乐于对外宣扬的一种炒作噱头。这些城中村的村民此前大多都是靠租房为生,这样的补偿标准以当地房价计算,非但不是开发商的恩赐,相反却是偏向于开发商利益的———很多二、三线城市的房价都已过万,在深圳拿每平方米1.1万元的补偿,并不是什么天价。[详细]
农村集体土地征拆难还需明确农民土地自主产权
按现行房屋拆迁政策,其适用范围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管理尚无法律规定。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行为,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法规是十分必要的。在农村用地中,只要农村土地流转不解决一个核心问题: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农民就无法获得足够的权利保障,包括对土地真正的自主产权、交易权以及收益权等。
合法补偿重要,依法拆迁更应当先
拆迁应从“与民争利”走向“与民分利”
对于被拆迁人而言,关键的是,房屋的补偿问题应该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中一并解决,作为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的部分内容。开发商或者政府拆迁房屋,实际上是为了取得土地使用权,他们失去的主要也是土地使用权。因此,他们认为补偿的对象应该是土地使用权,或者说主要应该是土地使用权,而不是房屋的价格。没有了土地使用权的房屋,主要的就是木头和砖头。[详细]
拆迁上的补偿价格,说到底决定于政府的议价能力。眼下的情况是,即便是涉及公共产品与服务的定价,某些地方政府的议价能力也是出奇的彪悍,比如各色诡异的听证会,一律看涨不看跌。政府越“精明”,话语权越骄纵,群众的话事能力越孱弱,很难讨到一个公平正义的价格。然而,在这种常态的对话与博弈中,政府的杀价本领有多高,考验着其善治的层级与情怀,更决定着民众的幸福感,关系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示范度。[详细]
一些地方政府不当地插手拆迁环节,与民争利,造成了民众利益受损的情况。也许在愚民时代,老百姓会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无声无息地“听从组织安排”,但在如今公民社会逐渐成长的年代,老百姓已经逐渐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再想通过政治手段搞搬迁的做法已经基本行不通了。要想化解民怨沸腾,就必须学会从“与民争利”到“与民分利”。经济发展的果实要让老百姓分享,如此方能促进社会和谐,这本来就是一个政治常识。[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