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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包括哪些事项,哪些范围?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对此没有界定。拆迁条例二次征求意见稿对“公共利益”采取了列举方式来界定,并指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教文卫体等公共事业及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需要”,都可以实行房屋征收。一个拆迁条例就能担负起解释复杂的“公共利益”的重任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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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队都出门了,才解释什么是“公共利益”?
解释“关键名词”,不是一个条例就能搞定的事
一个宽泛的定义,充其量是一把温柔的钝刀
含糊的弹性用语,只能拖延问题
若想杜绝权力滥用,概念界定时就不要羞羞答答
不能靠自觉,要靠约束

★ 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关于“公共利益”的规定
《宪法》第十条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宪法》第十三条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

 

    拆迁队都出门了,才解释什么是“公共利益”?

    ——解释“关键名词”,不是一个条例就能搞定的事

顺序问题:关键名词不应等到“子弹上膛”时才界定

   公共利益的确定不仅是法律内容问题,还是一个民主程序问题。而开发许可和征收是政府行为,它对公共利益是界定不了的。这时如果公民对政府认定的公共利益有异议和纠纷,也就晚了。[详细]

程序问题:应该有专门的解释,而不是一笔带过

无解的公众利益
   国外有的国家通过具体法律、法规明确其涵义和范围,使之具体化,有的国家(大多数国家)则是由执法者根据其法律理念,根据其对相应法律的目的、原则、精神的理解,就具体个案的情形对之作出其认为最适当的解释。如果相对人对之有疑义或异议,则可诉诸法院,由法官作出最终解释。
 

    一个宽泛的定义,充其量是一把温柔的钝刀

    ——含糊的弹性用语,只能拖延问题

★ 标准太宽泛,怎么着都行

关税——可以被扒内衣,也可以被扒皮

  海关说:“自用、合理数量的个人物品,不等于可以免税放行”。就是这么简单的一句话,高关税就可以让许多人感到失望。类似于一台ipad入境就要征收1000元这种雁过拔毛的做法,就已经触及了人的承受底线。如果连这种人的基本需求都要打击,那就多少有些过分了。毕竟,征收关税的意义不在于让普通人开刀放血。[详细]

国家赔偿——没啥不能谈,一切皆可讲人情

  国家赔偿的标准过低、范围过窄、手续繁琐、赔偿不及时,赔偿程序的设计上必须要求行政机关“自证其罪”等逻辑问题,常使其尊重、保障人权的作用变得若隐若现、若有若无。怎么看都不象是自己做错了事儿赔偿人家,怎么看都感觉是绑匪绑票的赎金,一来二去地,二马一错蹬谈一次,绑匪要130万,被绑者只能给65万,后来又加12万,以后也许还有许多万……[详细]

★ 概念模糊,啥情况都适用

“平均”——中国工资“平均”增速超欧美5倍

  国家统计局今年7月公布2009年工资增长了12%,但这个数据没有得到民间的认同,“没有感觉”,这似乎成了异口同声的答案。很多人认为,在金融危机的情况下,国家统计局公布的高达两位数的收入增幅和个人的实际情况有很大的出入。“为什么一平均,数据就模糊起来?”越来越多的人提出这样的疑问。[详细]

“基本”——事情基本解决,情绪基本稳定

  从12月14日至今,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道外区约12万户居民供暖中断。18日夜间开始,哈尔滨市又降下大雪,最低气温接近零下30℃,记者走访部分停暖家庭,室温均在零下15℃以下。由于供热管线接连爆裂,就算进行抢修,也只能“基本解决”部分群众的取暖问题。[详细]

“相关部门”——这个问题,请找相关部门

  相较于去年湖北应城市长信箱给市民的回复:“我办没时间跟你闲扯”,宜昌计生委的回复更加“简洁传神”,然而却“异曲同工”。“说吧”二字体现出来的不仅是政府工作人员的粗疏草率,更暴露了躲在背后公权力的冷漠和傲慢。民意的满腔热情遭遇公仆的冷若冰霜,无疑让冬天平添几分寒意。[详细]

违反成本太低,规定了也白搭

吃回扣——你拿touch当u盘,我拿iphone当手电

  采购2300多元的iTouch 4当U盘,网友说得很过瘾:就算采购iPhone 4做闹钟、采购索尼当笔记本,一切皆有可能,一切皆可理解。这种明显的采购腐败,竟然是在“阳光采购”的名义和框架下进行的,这种不正当的采购,政府部门竟然敢于理直气壮地公开出来,只能说违法成本太低。[详细]

醉驾——惩罚差不多,撞伤不如撞死

  北京一名黑车司机:“其实撞死比撞伤强已经成为了我们这一行业的潜规则。家家户户其实都能拿出撞死人的赔偿金,但是撞伤人的钱怕不是所有人都能拿得出的。” 如果法律失去了它的执行力,成为摆设,它的威慑作用就非常有限,反过来可能成为主张犯罪的催化剂。[详细]

 

    若想杜绝权力滥用,概念界定时就不要羞羞答答

    ——不能靠自觉,要靠约束

★ 法制尚未健全,不能学习国外靠法官自主作出解释

以公共利益之名行违法之事
   一些人在遇到法律规定不甚明确或类似“公共利益”一类不确定用语时,不是运用法治理念,将不确定法律用语与相应法律的目的、原则、精神结合,灵活和公正地处理个案,而是滥用自由裁量权,通过恶意地扩大或缩小(甚至歪曲)相应不确定用语的内涵和外延,以达到为自己或自己的亲朋好友,或为对自己行过贿,给过好处的相对人谋利的目的,这样的情况屡见不鲜。

★ 权力的滥用不能靠自觉,要靠约束

   人都是自觉趋利避害的动物,不能指望在没有响应的约束下,能够自动地管好自己,自动向善。与其等到事后究责查漏洞,不如事前把模糊的定义都说清楚了,界定明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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