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界定网络监督和网络侵权的区别 |
《侵权责任法》未能界定“网络监督公共利益”与“网络民事侵权”的区别,“不能有效平衡网络监督和网络侵权”。公民通过网络监督公共利益,与网络恶意诽谤存在实质区别。如果单以保护隐私权为由,达到屏蔽网络监督的目的,势必造成公共利益的风险。[详细] |
☉完全从民法角度立,而没有考虑宪法 |
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享有言论、出版等政治权利和自由,第41条规定公民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提出批评、建议、控告、申诉。互联网及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多种多样的服务,尤其是采用匿名的方式寻求、接受和传播各种消息和思想的服务,使宪法规定的权利和自由的行使,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技术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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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以实现净化网络环境的初衷 |
当炒作团队结成利益联盟,轻而易举地击穿我们社会道德底线时,多数网民却在偷窥欲望下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支持”这些炒作。当社会整体价值取向和道德标准出现偏差的时候,每一扇“门”背后都有市场,都存在利益,仅凭这部法律作用有多大?[详细] |
☉从长远看,有可能不利于政治文明发展 |
在促进政府信息公开、确保政府高效运作乃至反腐倡廉方面,互联网都发挥着其他任何传统媒体所不可能发挥的重要作用。因此,如果第36条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施加不必要的注意义务,并且不加区别地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第三方实施的侵权责任,必然会降低网络作为公共表达平台的质量,影响到公共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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