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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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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2010年7月1日,旨在明确规定侵权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网络侵权的法规引发热议:是限制“网络监督”还是避免“网络暴力”成为讨论的焦点…[滚动][图集]

    侵权责任法实施满月 业界期待司法解释

      朝阳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说,一个月来,进入审理阶段的案子,能够适用侵权责任法条文的在朝阳法院尚无一例。法官预测,很多问题在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出台时将会明确。[详细]

    侵权责任法严限人肉搜索 被指有碍监督

      民众话语权的缺失,民意情绪宣泄渠道的狭窄,导致在抗议表达受限或无效的情况下,才是近年来“人肉搜索”事件出现得越来越频繁的重要原因。[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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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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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议《侵权责任法》

    SOHU NEWS背景资料

    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四章第36条规定了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更多]

    我来说两句

      侵权责任法体现进步:保障私权
    侵权责任法保护私人财产权和人身权

      侵权责任法是规定什么是侵权行为以及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的法律。这里讲的侵权,主要是侵犯财产权和人身权。一般来说,这些侵权行为责任都是在当事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发生的责任。[详细]

    侵权责任法是事后法律,二次调整社会关系
      侵权责任法的宗旨就是尽可能对受害人提供救济。特别是在我国社会保障覆盖面还不是很全的情况下,很多损害无法通过社会保险来获得救助,因此,发生侵权损害后,还是要尽可能通过侵权责任法来获得救济。 [详细]
    侵权责任法集中地表现了法治的价值
      法治的实质是规范公权、保障私权。侵权责任法的核心就在于保障私权。有权利必有救济,救济走在权利之前,因此,以救济私权为出发点和归宿点的侵权责任法,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也必将日益明显和重要。[详细]
    现代侵权法的重要价值取向:以人为本
      传统的侵权法,保障对象主要是物权,但是现代侵权法的发展已经突破了这个范围。因为个人财产毕竟是私有的,是属于个人的,但是人的生命和健康是属于整个社会的,人的生命的价值高于土地占有者的一切利益。[详细]
    制定统一的“民法典”
      专家表示,侵权责任法的实施意味着中国向形成民法典又迈进重要一步。继物权法之后,侵权责任法是民法典中另一部重要的支架性法律,对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有重要意义。[详细]
      但是,“互联网专条”存在不足
    未能界定网络监督和网络侵权的区别

      《侵权责任法》未能界定“网络监督公共利益”与“网络民事侵权”的区别,“不能有效平衡网络监督和网络侵权”。公民通过网络监督公共利益,与网络恶意诽谤存在实质区别。如果单以保护隐私权为由,达到屏蔽网络监督的目的,势必造成公共利益的风险。[详细]

    完全从民法角度立,而没有考虑宪法
      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享有言论、出版等政治权利和自由,第41条规定公民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提出批评、建议、控告、申诉。互联网及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多种多样的服务,尤其是采用匿名的方式寻求、接受和传播各种消息和思想的服务,使宪法规定的权利和自由的行使,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技术支持。
    难以实现净化网络环境的初衷
      当炒作团队结成利益联盟,轻而易举地击穿我们社会道德底线时,多数网民却在偷窥欲望下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支持”这些炒作。当社会整体价值取向和道德标准出现偏差的时候,每一扇“门”背后都有市场,都存在利益,仅凭这部法律作用有多大?[详细]
    从长远看,有可能不利于政治文明发展
      在促进政府信息公开、确保政府高效运作乃至反腐倡廉方面,互联网都发挥着其他任何传统媒体所不可能发挥的重要作用。因此,如果第36条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施加不必要的注意义务,并且不加区别地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第三方实施的侵权责任,必然会降低网络作为公共表达平台的质量,影响到公共利益。
    “互联网专条”存在不足
      传播法专家指出:它给网络服务提供者施加了过宽过重的审查义务。过宽即给网络服务提供者施加了本来不应当承担的义务,过重即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的责任超出了其应当承受的份额和范围,属于“苛责”。这会对中国正在蓬勃发展的互联网产业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
      期待细则完善:先权益后究责
    对网络侵权立法还需立法保护网络监督

      法律对网站适用的“提示规则”、 “明知规则”,在网络监督方面,应当有所考虑并区别对待。此外,在官员指控网络侵权时,还可以引入“实际恶意”原则——若不能举证证明批评者是出于“实际恶意”,便不能得到损害赔偿 。[详细]

    夯实公民权益首先需要规范公权力
      学界认为,第一个契约应该是政府与个人之间关于权利义务的契约,划定公权力与私权利各自的适当范围。以此来看,夯实公民权益首先需要规范公权力,其次是公权力必须站到公民权益的一方,而不能与资本联姻。[详细]
    法律应留下免责的空间
      法律既然已经通过,更应该关注的是它的可操作性。我们呼吁,在今后出台的有关侵权法的司法解释或实施细则中,一定要保持平衡,既要小心保护言论自由与舆论监督的权利,又要兼顾民事权益不被侵害。[详细]
    公民私权的成长要有综合配套的累进过程
      一部《侵权责任法》给人太多的权益畅想,而公民私权的成长不能仅仅靠法律“启蒙式”的规定,必须要有一个综合配套的累进过程,让公权力和资本不能进入公民的私家花园,才能让公民通过法律索回权利。[详细]
    期待细则完善
      通过法律厘清侵权责任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首先要夯实公民权益。有论者说,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都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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