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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马官员路线图:党纪处分→移送司法→判处刑罚

部分落马官员未被追究法律责任

被“双规”,被处以党纪处分,被移送司法,继而判处刑罚—这是中国共产党官员落马的常见“路线图”。不过,也有一部分人,由于种种原因,只走完了这“三部曲”当中的前两步,没有沦为阶下囚,或被子弹、药物结束生命。

整体而言,只受党纪处分的官员要远远多于受党纪处分、同时又被移送法办的官员。根据中央纪委秘书长、新闻发言人崔少鹏2012年年初公布的数据,2011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给予党纪处分118006人,其中处分县处级以上干部4843人,但移送司法机关的县处级以上干部仅有777人。[详细]

党纪处罚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警告:这是党内处分中较轻微的处分,是对犯错误党员的一种告戒,使之注意和警惕。一般是在工作上一时疏忽,偶尔违纪,或虽属思想品质方面问题,但错误性质和造成的后果不严重,依据党的政策衡量,既不能免予处分,又够不成严重警告处分的,给予警告处分。“表叔”杨达才就曾因清收公路建设集资款导致农民尚玉贵服汽油身亡案被党内警告处分。[详细]

严重警告:这种党的纪律处分适用于所犯错误的性质和程度比较严重的党员。它与警告处分有轻微之分。一般来说,主要根据党员所犯错误的性质,程度来确定,同时也考虑本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和态度。前中央电视台台长赵化勇曾因为央视大火案被党内严重警告。[详细]

撤销党内职务:是重于严重警告的党纪处分,是党内重处分之一。适用于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严重的党员。对于应受到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一般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甘肃成县政法委副书记张汉文因猥亵女童而被处以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详细]

留党察看:这是仅低于开除党籍的党纪处分。主要是指党员所犯错误严重,但又没有完全丧失党员条件,给予改正错误的机会,便于组织考察。可以根据其错误的严重程度,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或两年,最长不超过两年的处分。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担任党内领导职务,一般不宜提前恢复党员权利。2011年,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白培中家中遭抢劫,被抢财物上千万元。此案被侦破后,白培中也被处以留党察看一年处分。[详细]

开除党籍:这是重要的党纪处分,适用于错误极其严重,完全丧失了共产党员条件及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被开除党籍的党员经过长期考验,已经改正错误、确实具备了党员条件以后,由本人申请入党,经党组织严格审查,可重新吸收其入党。今年落马的高官薄熙来在党内处分中就被开除了党籍。[详细]

党纪与国法:性质不同,前者面向党员,后者面向所有公民

党纪与国法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党纪是由党制定的,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纪律;国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全体公民必须遵守的法律。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也是公民,因此,国法对包括党员在内的一切公民具有约束力。很多官员在下台后既要受到党纪的处分,也要受到国法的惩处。[详细]

22年来,有7位高官只受党纪处分而未被法办

但是到了副省部级以上的高官群体,情况就会反过来—大多数情况下,落马官员既被中纪委处以党纪处分,又被移送司法机关,只有极少数人没有被推上被告席。这或许也从一定程度上证实了坊间流行的看法:被“双规”的高官基本没有什么好下场。记者根据公开资料统计发现,自1990年以来,虽然落马的副省部级以上官员多达三位数,但其中仅有7人没有受到司法处罚。这7人的落马原因各异,未被移送法办的理由也各不相同。

吴文英等三人:用职权为亲属谋利,严重违反党纪,但未触及刑律

原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于飞、原纺织工业部部长吴文英、原国防科工委副主任徐鹏航3人的情况类似,他们所犯的错误都是利用手中职权,为子女、亲属在土地交易或股票市场中谋取巨额利益。纪检单位认为,这种行为虽然严重违反党纪,但并未达到触及刑律的程度,因此仅仅给予了党纪处分。其中,吴文英和徐鹏航未被开除党籍,而是被处以“留党察看2年”—这种处分在5种类别的党纪处分中,排名第二,仅次于开除党籍,但比撤销党内职务、严重警告、警告这三类处分严重。

留党察看期满后,吴、徐二人基本恢复了党内地位—尽管徐的待遇由正部级降为副部级。吴文英在病重期间和去世后,胡锦涛、温家宝、曾庆红等党和国家领导人还分别以不同方式表示了慰问和哀悼。[详细]

程维高:为他人谋利,打击报复举报者等,被开除党籍

原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是更加广为人知的落马高官。纪检机关认为,他所犯的错误包括:插手行政事务,为他人和其子程慕阳谋利;利用职权,对如实举报其问题的郭光允同志打击报复;对两任秘书利用其职务影响进行犯罪活动负有重要责任等等。2003年,程被开除党籍,但直至2010年底逝世,他没有受到法律追责。[详细]

王宝森、罗云光:收受巨额贿赂,前者自杀,后者认罪态度好

相比起来,原铁道部副部长罗云光和原北京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宝森所犯的错误更加严重——是自己犯了经济错误,而不是为子女、亲属提供方便。前者在1980年代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4819元,于1990年被开除党籍,但最高检鉴于他在规定期限内自首,罪行较轻,认罪态度好,对其免予起诉。后者则是巨贪,在任期间贪污、挪用公款3亿多元,他未被处以刑罚的原因是:1995年4月4日畏罪自杀,按法律规定,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详细]

于幼军:受中央处分的具体原因至今未公开

在这7位高官当中,最“神秘”的当数曾先后担任山西省省长、文化部副部长的于幼军—他受到中央处分的具体原因,至今没有公开。2011年2月,新华网披露,于幼军在两年留党察看期满后,已被任命为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员。[详细]

党纪严于国法

党纪严于国法,是造成一些官员仅受党纪处分的原因

高官违纪牵动着民众的敏感神经。而这几例仅受党纪处分、未被移送法办的官员,令不少人产生疑惑:为何只是党纪处分,而非国法严惩,难道党纪高于国法?

党纪当然不会高于国法,正如总理温家宝反复强调的:“‘法治天下’就是法比天大,一切组织和机构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但是,党纪严于国法,这是造成一些官员仅受党纪处分的原因。

按照党内理论家的说法,党纪严于国法的原因是:党员是具有共同政治信仰和理念的特殊人群,党对其成员的要求要高于普通民众,党的纪律是一个政党的思想纯洁性和活动规范性的基础保障。所以,党纪在法律层面与国家强制性规范一致,同时又在道德层面对党员提出严格的要求。

“党纪之网”的严苛程度超出很多人的想象

近10年来,中国共产党陆续颁布或修订了《党内监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党员权利保障条例》、《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规章,各级纪检机关每年发出的各类通知文件更是为数众多。据统计,仅从党的十五大至2008年底的11年间,中央及各省制定出台的事关党纪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就超过了3000件,它们共同织就了一张纵横交错的党纪之网。若以相关条文论,这张网的严苛程度超出很多人的想象。

比如,党纪中早有规定,包括展销会赠品、春节红包、中秋月饼、生日礼物、试用商品在内的一切形式的礼品都被列入禁收名单。又比如,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在省级直属机关内,处级以下干部的办公使用面积只有6平方米。另外还有文件明令禁止将公车的门窗换成电动的、座椅换成真皮的,以及增设车载冰箱、电视、CD音响等设备。

官至正处级的干部在中央规定需申报收入的干部行列。按照规定,每隔半年,他们都要填写一份收入申报表,详细申报自己近6个月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连单位过节发的超市购物券都不漏掉,还要申报自己在报纸上发表文章的稿费。按规定,他们所填写的表格被上交至市委组织部门备案。

党纪处分难以替代行政问责和司法问责

值得深思的是,在个别案例中,用党纪处分来替代行政问责和司法问责的情况,也的确曾有发生。

党纪和国法的公正性,不仅是民众的渴望,也是一些受到党纪处分的官员所期盼的。最典型的例子便是程维高,这位在开除党籍后又被中纪委宣告“没有发现该负刑事责任”的高官,在一些人眼中成为“党纪处分代替司法问责”的例证,但程本人却始终认为自己遭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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