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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部被废止的“恶法”背后 都有待填的空白

收容遣送制度废止之后 《救助管理办法》出台


孙志刚之弟开的夜宵店

2003年3月,湖北黄冈青年孙志刚在广州被当做三无人员送到收容所,在拘禁期间被殴打致死。40天后,在铺天盖地的愤怒指责声中,已经实施20余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止。同年6月20日,温家宝总理发布国务院第381号令,《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自当年8月1日起施行。[详细]

司法强拆取代行政强拆


"行政强拆"被废止

从江西宜黄拆迁自焚,到广西北海银滩强制拆迁,近些年来不断上演的强拆悲剧在社会上引起恶劣影响。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实施,这一条例被认为是利用司法途径阻断强拆的法律依据,也视为防止暴力拆迁的制度进步。[详细]

劳教制度背后的空白


劳教制度面临变革

在劳教制度废改的争议中,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的衔接问题是绕不过的坎。劳教虽然被定性为行政处罚,却未纳入《行政处罚法》所列处罚种类,而且劳教限制人身自由与《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精神严重冲突,根本无法融合。《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法规只能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所以仍然需要一种介于刑法和治安处罚之间的制度加以处罚。

很多劳动教养案件有的是由于检察机关不批捕、不起诉案件转来的,有的是从治安管理案件转来的。如果我国刑法能取消“数额较大”等定量规定,则劳动教养制度可以取消,而将其调整的内容统一并入刑法。但在目前情况下,要对我国刑法结构进行如此巨大的调整几乎不现实。不过,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的种种弊端又确实不容忽视,因而迫切需要有更加合理的新制度加以取代。 [详细]

制度废改过程中不可忽视的“过渡期”

过渡期很容易出现大量冤案

制度废改是件不易的事情,牵涉面很大。2003年国务院废《收容遣送办法》和制定《救助办法》比较容易,因为这都是行政规章,国务院自己就可解决。废改当年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两个劳教决定,就没那么容易了。一是涉及部门多,层级高;二是同时要制定一部法律替代,从立法程序和技术上说也需要时间。尤其是,废改立活动实际是一场限制政府公权力的立法行动,招致了极大阻力,绝非易事。所以,这之间肯定有过渡期。我们谈废改,不能不关注过渡期的事情,因为这期间可能还有大量冤案出现。[详细]

保障当事人的权利是关键

过渡期怎么办?首先政府必须监督公安部严格执行目前的国家规定;第二,坐实劳教委的权力,使由民政、公安和劳动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劳教委能真正运行自己的权力,而不是橡皮图章;第三,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参与、帮助政府监督劳教行政活动;第四,劳教决定的基本行政程序要执行,要真正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聆讯听证权;第五,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法院应该硬一点。[详细]

劳教制度的替代品会是什么样?


劳教制度岂能擅用

以社区矫正代替劳教


在社会上矫正违法、犯罪者已是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目前我国对于劳动教养之外的非监禁刑罚执行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已经在2003年展开,截至2007年9月,我国已有25个省开展了试点工作,累计接收小区服刑人员23.5万人,累计解除矫正10.6万人,现有小区服刑人员12.9万人。在很大程度上,这可以作为劳动教养的一种“出路”。[详细]


成立轻罪法庭设立治安法官


由于劳动教养比管制、拘役的惩罚力度要大。如此长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措施,由公安机关决定仍然存在程序正当的问题。因此有人建议效仿西方设立“轻罪法庭”来审理公安机关拟实行劳动教养的违法案件。这可以改变公安机关自己调查、自己裁决的处理方式,实现司法裁决重大事项的模式,与限制和制约警察权力、扩大公民法律救济途径的现代法治发展方向完全吻合。[详细]


最有可能取代劳教的《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


2010年3月,全国人大宣布了中国将加快制定《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这应该是最有可能取代劳教制度的一项法案,它从根本上修正了劳教制度最不合理部分:劳动教养的决定权从公安调整到法院来行使,这直接改变了公安对劳教“一手遮天”的现状。而在《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草案)》中,劳动教养的期限设计为半年至一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到一年半。与现在最长4年的期限形成鲜明对比。目前,甘肃、山东、江苏、河南的四个城市正在进行由违法行为矫治委员会负责的劳教制度改革试点。[详细]

出台替代政策要快也要稳

《救助管理办法》实行后职业乞丐日渐增多

2003年8月1日起实施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本是一项令人快慰的好政策,但由于以自愿求助取代了强制性的收容遣送制度后,对行乞人员少了管制措施,以致职业乞丐日益增多,部份人甚至拐卖儿童来让其行乞谋利,更有人故意冒充流浪人员骗取救助费。由此造成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如破坏社会治安秩序,影响城市市容和交通环境等。[详细]

废止行政强拆之后更须规范法院强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实施近两年来,并未能从根本上遏止暴力强拆事件的发生。现行司法体制之下,人民法院在受理、审理、执行一些“强拆”案件中,有可能会受到一些干预和障碍,各地仍然丛生的强拆背后,仍然有看不见的行政推手。而同行政强拆道理一样,如果强拆由法院判决,由法院执行,也照样会面临司法权滥用的危险。 [详细]

莫让劳教改革成“新瓶装老酒”

南京等四城正在进行的劳教制度改革承担着各方的期盼,而南京把矫治委员会设在公安局的消息,再度引发人们对劳教改革不过是“新瓶装老酒”的担心。作为司法改革一部分的劳教制度改革,与中国在其他改革上遭遇的困境很相似:要么只能小修小补,要么另起炉灶叠床架屋,唯独不能废止原有的不合理制度。 [详细]

结语

如果一种制度改革,只是换了一个马甲却没有实质性的改变,那不过只是一次“卖拐”。因为“孙志刚案”,我国宣布废除“收容制度”,借着司法改革的契机,我们也有理由期待“劳教制度”的改革将会落到实处,把拖时代后腿的维稳式劳教尽早扫进历史垃圾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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