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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年,“汉奸”成了高频词汇

经济学家茅于轼屡屡被称“汉奸卖国贼”


常被诬蔑为汉奸的茅于轼
茅于轼先生应该是当下中国最著名的“汉奸”之一,近日他的言论又引起激烈争论:4月24日他发表微博称,所谓剥削实际是财富创造;4月25日在沈阳演讲时,遭遇激烈反对,之后反对者被人强行带走。此后,茅于轼称有人在电话里对其骚扰并威胁。5月4日茅于轼计划在长沙演讲,因遭一些反对者现场围堵而被迫取消。在现场,反对者拉起横幅,高呼口号,“打到汉奸茅于轼”的声音不时响起。[详细]

反日游行 北航教授怒扇8旬“老汉奸”


韩德强掌掴老人
2012年9月18日,在北京的保钓游行活动中,因为观点不和,队伍中一位八旬老人被人殴打,随后有人指认打人者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的教授韩德强。9月19日,韩德强证实了确有打人一事,还表示说自己曾两次扇该老人耳光,老人也有动手,并称这个老人是“汉奸”,收拾他合情合理。同时韩德强还在微博中声明,认罪伏法,但绝不认错,今后该出手时还会出手。[详细]

李娜风口浪尖赴日比赛引来汉奸骂名


李娜也被骂为“汉奸”
同样是在去年的中日钓鱼岛风波期间,中国著名网球运动员李娜决定如期参加在东京举行的泛太平洋网球赛,消息一出,立刻被网民大骂“汉奸”。有网民更表示要焚烧她日前推出的自传《独自上场》泄愤。厦门某集团董事长更在微博上大骂:“很早就听过李娜是汉奸,今天果然证实了。”[详细]

政协委员呼吁出台《惩治汉奸言论法》

2007年3月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喻权域提交“惩治汉奸言论法”的提案。喻主张对“汉奸言论”作如下惩处:凡为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列强对华侵略行为辩护者,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凡为1931年(九一八事变)以来外国对华侵略行为辩护者,处20年以下有期徒刑;刊载汉奸言论的报章负责人要负连带责任,也要处三年以下监禁。该提案后来因违背言论自由、界限不清遭到反对。[详细]

事实上,“汉奸”一词从未有过准确定义

“汉奸”本指对抗满清的汉人


影视剧中的汉奸形象
“汉奸”两字始现于清朝,根据日本神户大学教授王柯的考证,雍正年间,曾有汉人与“苗顽”联手对抗清廷在西南边疆的“改土归流”政策,这些人,就被清室皇帝骂为“汉奸”;这意义下的汉奸,指的是汉族奸细,其所损者乃满族统治利益。汉奸其实只代表汉族通敌卖国,正是由于对汉奸的错误理解才造成的现在的滥用。

抗战后,国民政府公布《惩治汉奸条例》

“汉奸”二字成为“热词”,是在抗战爆发之后,当时忠烈之士英勇抗击外侮,而汉奸也一夜之间全冒了出来,引起国人痛恨。1946年3月13日,国民政府修正公布《惩治汉奸条例》,同日施行。该条例规定:通谋敌国,而有本法所列行为之一者,判死刑或无期徒刑;曾在伪组织机关团体服务,为有利于敌伪或不利于本国或人民之行为于一定年限内,不得为公职候选人或任用为公务员,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明知为汉奸而藏匿不报或包庇纵容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详细]

文革中汉奸用来划分敌我


有关汉奸的标语
“文革”是中国野蛮史的高峰,中国人的思维也陷入极端状态。“火烧某某”、“油炸某某”、“砸碎某某的狗头”、“打倒”、“打退”之类暴力语言随处可见,“叛徒”、“工贼”、“汉奸”、“反革命”等帽子更是不断被扣到被批斗者的头上。人们满脑子 “用阶级斗争观点观察一切、分析一切”。复杂的社会简化为壁垒分明的阶级阵线,在种种口号和帽子下,对阶级敌人“打翻在地,再踏上一只脚”,理所当然。[详细]

在当下,汉奸等标签成为基层政府和网民的发泄通道

钓鱼岛问题、中日历史、政见不合,这些语境最容易引起网民挥舞“汉奸”旗帜摇旗呐喊。以一句话进行言论定罪,千万水军扑上前,形成人肉优势,置人于死地而后快,这是“暴民”的胜利。而一些基层政府同样采取类似方式处理问题:某地村民因一起纠纷接受记者采访后,当地政府嫌他捅了家丑,派人在其家门口打出“痛打卖国贼”的横幅,这些窄化的“汉奸”“卖国贼”之帽,是变相的强奸话语权,更是情绪的发泄通道。[详细]

“汉奸”自有法律公断,肆意滥骂须负责

汉奸不是法律概念 叛国罪自有法律认定


背叛国家罪罪犯
实际上,汉奸已不是现实存在的政治法律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早期宪法,确有“惩办一切卖国贼”的规定。随着战争期间遗留的汉奸问题处理结束,国家政权得到稳固,社会法制不断健全,1982年通过的宪法删除了“惩办一切卖国贼”这一规定。199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取消了反革命罪名。刑法中也没有汉奸罪,代之以危害国家安全罪,间谍、特务罪,投敌叛变罪,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罪,背叛祖国罪。[详细]

乱扣汉奸帽子是不折不扣的诽谤罪

网民有平等的言论自由、人身和名誉权利。任何人没有资格和权力宣布其他网民是汉奸。乱扣汉奸帽子是政治陷害,是违法的诽谤行为。被诽谤者完全可以依据刑法诽谤罪、侮辱罪,民法侵害名誉权罪,追究诽谤侵权者法律责任。此次孔庆东被判赔偿网友200元精神损失费,所依据的正是民法通则中有关名誉权的相关条款。[详细]

一个健康的社会不应有“带毒的正义感”

在一个正常的社会中,没有谁可以站在道德高地上,将异议者推入道德洼地。非黑即白、非此即彼、非友即敌的排他式逻辑和思维方式,不仅将“爱国”二字狭隘化,也在某种程度上将“爱国”异化。古今中外的历史一次次证明,自以为正义在握,真理在手,就可以钳制异议,清除异己,这种“带毒的正义感”所导致的致命自负和狂热,往往就是开启地狱之门的钥匙。[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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