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马官员的罪与罚
落马高官刑期一览
人物 | 原职务 | 宣判时间 | 罪名 | 刑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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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希同 |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 | 1998年7月31日 | 贪污罪、玩忽职守罪 | 有期徒刑16年 |
胡长清 | 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 2000年2月15日 | 受贿罪(544万余元)、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死刑 |
成克杰 |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 2000年7月31日 | 受贿罪(4109万余元) | 死刑 |
郑筱萸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 2007年5月29日 | 受贿罪(649万余元)、玩忽职守罪 | 死刑 |
杜世成 | 山东省委副书记兼青岛市委书记 | 2008年2月5日 | 受贿罪(626万余元) | 无期徒刑 |
陈良宇 |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 | 2008年4月11日 | 受贿罪(239万余元)犯滥用职权罪 | 有期徒刑18年 |
王益 | 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 | 2010年4月15日 | 受贿罪(1196万元) | 死缓 |
刘志军 | 原铁道部部长 | 2013年7月8日 | 受贿罪(6460万余元)滥用职权罪 | 死缓 |
贪污、受贿罪:10万元是一个分水岭
从上面的表格中,我们可以看出,一般贪官的罪名都逃不过贪污、受贿以及滥用职权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数额在5000元以下,但情节较重的行为,均可认定为贪污罪。[详细]
贪污罪和受贿罪的量刑基本相同,都是以10万元作为一个分水岭:按照规定,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犯滥用职权罪,则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详细]
除死刑和无期外,数罪并罚判刑一般不超25年
刑法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比如在陈良宇案中,法院认定其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详细]
落马官员刑期如何裁量
受贿金额与刑期:每100万增加一年或半年
成克杰受审
在对贪官的起诉书上,我们往往会看到受贿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这样的字眼,对此刑法并没有具体的标准,但是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各高院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对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提出意见。
按刑法规定,贪污、受贿罪都把10万当成一个分水岭,客观上却造成在10万到500万之间,量刑幅度差距很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钱锋说过,现在处理的受贿案件,10万以下1万1年,10万以上伸缩性就大了,“只要你到了10万,绝不会判你9年,但10万以后的,差不多每100万增加一年或半年”。安徽省宿州市原副市长李兴民受贿56.4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青海省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孙多康贪污受贿256万余元,获刑13年。同是受贿,后者多了近5倍,最终刑期却相差无几。四川省社科院法学所副所长韩旭教授表示,虽然法律对定罪的规定很严格,但在量刑上的弹性给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详细]
量刑不仅看受贿的数额:郑筱萸行为致药价虚高 终获死刑
郑筱萸听判后,几欲崩溃
法院量刑不仅看受贿的数额,还要综合考虑犯罪手段、情节是否特别严重,造成的社会危害是否重大等等。高官受贿行为和一般普通官员受贿不同,高官受贿影响更恶劣,社会危害更大。2010年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以罪款2959万余元被判处死缓,但与陈绍基同样是省部级别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以罪款649万余元于2007年7月10日上午在北京被执行死刑。郑筱萸被判死刑的关键原因,更多来自该案引发的民愤和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详细]
2004年,郑筱萸主政的国家药监局受理了10009种新药申请,其中真正算得上新药的只有39种。而药品企业运做购买一个新药批文的价格低则数百万元,高则上千万元。为了捞回成本,这些所谓的新药通过认证后,价格十倍数十倍的翻腾,而这直接造成了药品价格虚高,老百姓买不起药,吃不起药。而一些企业则使用虚假申报资料获得了药品生产文号的换发,其中6种药品竟然是假药,公然谋财害命。[详细]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郑筱萸的受贿金额虽然相对而言不是很大,但因为他的受贿行为,致使国家和民众蒙受了巨大损失。也许正是考虑到他的权钱交易行为之卑劣和他胡作非为所带来的巨大损害,法院才向他敲响了死刑之槌。 [详细]
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同样会影响量刑
陈同海
曾经代理过陈良宇等诸多贪官案件的律师高子程认为,案件的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也会影响量刑。在其曾代理的中石化原老总陈同海受贿案中,两位辩护律师——高子程、刘家众认为,控方所认定的1.95亿元定罪金额不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律师方面所认定的犯罪金额只有2563万元。虽然此观点并未被法庭采纳,但高子程仍认为这和最后死缓的判决,有着很大的关系。 [详细]
立功与翻供:关乎酌定量刑情节
酌定量刑情节是指我国刑法认可的,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具有影响的,在量刑时灵活掌握、酌定适用的各种事实情况。
对自首立功、积极退赃者,可免死
杜世成
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自首立功、从犯等情节都是决定最终刑期的重要因素。2004年,陈良宇违反规定,致使10亿元社会保险基金被违规动用而置于巨大的风险之中。但鉴于其对于所犯受贿罪有悔罪表现,并且退缴全部赃款,法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8年。法院之所以对刘志军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也是因为他在审判期间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不但积极退缴赃款,还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详细]
此外,在案件中有立功行为,亦会影响量刑。据多名司法界人士透露,一个落马贪官的立功行为,很可能就是揭发其他官员的贪腐。杜世成案中,其在被审查期间,不但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还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行为,为侦破有关重大案件起到了积极作用,最终法院做出了无期徒刑的判决。据《财经》2008年3月报道,杜世成在被调查过程中揭发的正是中石化原老总陈同海。 [详细]
有立功就有抵抗:翻供失败会从重处罚吗?
王怀忠
有立功就有抵抗,翻供就是贪官的一种激烈抵抗,成克杰曾在法庭上说自己当初认罪是源于向中央做深刻检查,是拔高自己,从法律上来说他没罪。
对于贪官翻供现象,基本上可以概括为翻案的多,翻过来的少。浙江湖州市法院对2010年—2011年审结的部分职务犯罪情况的调研时发现:受贿犯罪翻供率56.2%,贪污犯罪翻供率38.8%;部分翻供成功率31.7%,完全翻供成功率仅为0.79%。对于高官的腐败案件,办案机关尤为慎重,所以腐败高官要翻案会更难。[详细]
在实践中,落马贪官翻供失败是否一定会遭到从重处罚,大多因法官而异。但可以肯定的是,一旦在法庭上翻供,他们之前的自首、立功情节将不成立,而这将不会减刑。南京市一贪官就曾因胡乱翻供被加重处罚。2009年,南京市秦淮区市容局副调研员朱士国,因受贿罪判处朱士国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但朱士国被判缓刑后,巨大的落差,让他萌生了翻案的想法。2009年4月,朱士国写了申诉材料,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全盘否定,并指控办案检察官刑讯逼供、诱供。检方随即再次进行严密侦查,朱士国仍不认罪。2010年,经检察院抗诉、法院再审,朱士国因受贿罪被再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一审做出的判2缓3的判决被撤销。[详细]
还有一种情况是贪官面对自己的罪行毫无悔改。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其受贿金额为517.1万元,但其存有索贿行为且毫无悔罪表现,另有480万元财产来源不明,还阻挠司法部门对他的查处,于2003年被判死刑。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