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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金制度“一直在试验,从未成正果”

“浏阳模式”疑将灰色收入洗白

2000年7月, 一种被称为“廉政保证金”的制度开始在湖南省浏阳市人事局试行。近十年,浏阳市很少有重大腐败案见诸媒体。然而, 浏阳模式的廉政金来源,有学者认为是将“灰色收入”变成“白色收入”。
  浏阳市纪委曾对廉政金来源作如下解释: “目前在考虑将配套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但问题仍然存在,一是缺乏明确的法理支持,另外,拿专门资金来替全体干部职工配套廉政保证金,仍然不切实际。尽管目前是吃财政饭, 也确有许多单位常常有发不出工资的情况出现,但不可否认,无论多困难的单位,都有部分资金是用来作为福利发放的,从目前设计的额度来看,缴纳配套资金是完全可能的。”
  在这种情况下,浏阳出现了如下的反差: 越是效益好的权力集中的部门, 越对加入廉政保证金缺乏热情。相反,那些有职无权自收自支能力差的部门,对此十分热衷。 有关人士指出,后者合法收入少而灰色收入多,当然更愿意缴纳廉政金,从而使灰色收入合法化。[详细]

深圳、杭州试验半途夭折

2003年9 月,深圳市在公安系统进行廉政金制度试点, 据称是经考察香港、新加坡成功经验后推行的。廉政金制度即公务员在职期间建立一笔基金,逐年积累,在“安全着陆”后,奖励给本人。2004年4 月, 深圳市监察局向媒体表示, 深圳市政府正在探索建立廉政公积金制度, 如果公务员在任职期内未出现任何违规违纪行为, 退休时将根据级别不同有望拿到100万元至200万元的廉政公积金, 如果任职内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将酌情扣发廉政公积金,直至全部扣完。消息一出, 骂声四起。深圳市监察局迅速否定了该说法。而这一制度, 也就在强烈的舆论压力下僵旗息鼓。
  另一个先行者杭州, 连试点方案都胎死腹中, 这次否决者是“有关领导”。 2005 年3 月4 日, 原定于当年1 月1 日试点的杭州市下城区“廉政保证金”制度,被浙江省纪委宣布暂缓, 并无限期搁置。下城区纪委解释称, 该区打算实施的廉政保证金制度方案披露后,社会关注度很高,杭州市纪委在听取财政、人事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后, 虽然已通过了该方案, 但出于慎重考虑, 杭州市纪委又将此方案送往浙江省纪委审核, 但最终遭到省纪委否决。[详细]

“江门实践”顽强前行 饱受非议

2010年7月1日, 广东省江门市试行“廉政公积金”制度,采取新加坡模式, 公务员和政府各负担一部分廉政公积金,每月由公务员个人与政府财政共同出资存入各自的廉政公积金账户,每隔5 年,无违纪情况的公务员可领取缴存款额的70% , 余额至退休时一并领取。范围涵盖市直所有公务员群体,并从财政每年拿出2000万元作为资金保障,还制定了一套可供执行的制度" 这一次, 铺天盖地的舆论,也比以往哪次都更猛烈。但江门市委市政府仍是决心矢志不移地推行廉政金制度,并将其称为“广东省的一大创新举措”。[详细]

法院系统引入廉政金 司法腐败未得遏制

目前国内悄然实施廉政金制度的单位超过百家。大多数集中在司法系统,而又以法院为最多。南京市公检法都实施了廉政金制度。早在2001 年, 秦淮区法院已悄然启动廉政基金制度,随后, 南京中院在全市法院系统推行了此项制度。
  2004 年是法院试行廉政金制度的一个高峰,当年最高法院召开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会后将几位院长的讲话印发全国法院系统学习, 其中“要切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一段里,最后一句话是“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试行廉政保证金制度"。正是这句话,导致法院系统认为最高法院推广和认可廉政金制度。 既然有了高层的认可,因此法院系统推行该项制度十分积极。
但2004 年至今,司法腐败并未得到有效遏制。武汉中院、深圳中院、阜阳中院、沈阳中院、长沙中院,都在近几年里陷入腐败窝案丑闻。近两年的重庆高院原副院长张强案,广东高院执行局原局长杨贤才案,乃至最高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案,无不因惊人的腐败数字,吸引着人们的眼球。[详细]

究其原因:先天不足 后天缺陷

廉政金制度在中国尚缺乏法律依据

廉政金制度在中国难以推行,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无法可依甚至违法。现有的廉政金制度将公务员的工资扣除一部分作为保证金,而公务员的工资是合法收入,是个人财产。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个人的合法收入和私人财产,尽管“廉政金”是出于良好的动机和目的,但仍然侵犯了个人的财产权利。其次,“廉政金”用机关单位的行政经费来为公务员个人行为作保证金,也是有违法律的。法律上的保证金,应当是行为人个人的财产经费,用单位的财产经费来为自己的行为作保证,怎能起到保证作用。这种“廉政金”的做法,就是将国家行政经费这笔公款变成了个人财产,显然不合法。[详细]

和新加坡不同,中国的廉政金拉大养老不公

人们一般把廉政金与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相比较,其实,二者的前提和指向有着明显差异。 新加坡公务员公积金中自己交的部分是他为自己退休后的养老、医疗保障预留一笔资金,公积金中政府为公务员交的部分是政府把公务员退休养老金预先存放到公务员的公积金账户上,公务员退休后没有另外的养老金。所以,从经济学上讲,这是公务员为其廉洁而付出的抵押金。但是,在中国,廉政金中政府财政之处的部分,实际上意味着是对公务员廉洁的奖励金。在目前养老金双轨制基础上实行公务员廉洁年金制度,公务员的实质性养老替代率将超过100%以上,将会极大地拉大养老上的不公平 。[详细]

用纳税人的钱为公务员本分做保更难以服众

本质上,廉政金是一种信用工具,是公职人员个人对其终身职业生涯的廉洁担保。但就我国现实来说,廉洁是对一个公务员的最起码要求和最低层次的期待,而这种最低要求也要用纳税人支付另外的费用来实现时,未免显得荒谬。
  更进一步说,这是一种权力赎买的逻辑,而这种逻辑的缺陷显而易见:以江门的“廉政公积金”为例,既涉及为公务员增加福利待遇的争议,又有着如何规范纳税人钱财使用的诟病。道理很简单,法律意义上的保证金理应是公务员个人的财产,只有用自己的财产才可能为自己的行为作保证,用纳税人的财产来为公务员的行为作保证,是一种南辕北辙,恐怕也很难发挥保证的效力。[详细]

官员财产不透明,廉政金当然被诟病

前不久俄罗斯总理梅德韦杰夫来华访问,当被问到官员财产公开事宜时,梅德韦杰夫说,官员财产公开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而中国的官员财产公开至今仍是“犹抱琵琶半遮面”,官员财产不透明,出台廉政金制度的意义就不大,就不会产生积极的效果,反而会引起公众的抵触情绪。在此背景下却强行推出廉政金,只能是“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官员财产公开讳莫如深,却拿着廉政金说事,被民众声讨实在是情理之中的事情。[详细]

反腐倡廉不能老用人民币来说事

无论香港或新加坡,廉政金都不是反腐的唯一保障

廉政金制度的支持者们,总是言必称香港和新加坡如何如何,抛开两地小政府、大社会体制,政府财力雄厚足以负担此项开支不说。即使在这两地,廉政保证金也不是确保公职人员廉政的惟一保障。以新加坡为例,廉洁年金其实并非该国反腐的全部“经验”,甚至不是主要制度。事实上,官员财产申报,官员行为跟踪,以及负责调查和防止贪污的独立机构——贪污调查局,加上司法的公开与独立,才是新加坡廉政建设的核心所在。在这个基础上再来看廉洁年金,不难发现,其对于抑制腐败的作用并不明显,而更多具有“奖廉”的性质。原广东省纪委书记的朱明国也曾撰文指出,新加坡的高薪实为揽贤而非专为养廉。[详细]

权力不受监督,“有实权的发多少也不够”

实际上,公务员能不能腐、敢不敢腐、想不想腐,根子不在于薪酬的高低,而在于权力的监督。只有被监督、被阳光的权力,才不能腐、不敢腐。在当下反腐的社会共识上,一个最大的公约数就是监督权力、申报财产。只有从这上面寻求突破,才可能从社会上凝聚起最广泛的改革力量,才可能寻求到最恒久的社会维稳。否则,对于那些有贪腐条件的实权部门,仅靠廉政金让领导干部保持廉洁,无疑是”发多少也不够”。回顾这两年查处的贪腐案件,涉案金额都非常惊人,绝对不是廉洁年金就能防止的。[详细]

反腐是个系统工程,不能总搞“片段式”

归根结底,设置“廉洁年金”并不能消除公务人员腐败的根源,只是部分解决了公务人员不想腐的问题,它仅仅是反腐链条上的一环;只有完善配套的项目配置、行政审批、干部提拔调任、公务人员财产公示等相关制度,让公务人员不能腐,加大处罚力度,改变已往民不举官不究的反腐态势,使公务人员不敢腐,这才是构建廉洁高效政府的王道。如果避开反腐体系上的弊病不去解决,只在末端环节用廉政金这种“片段式”方法应付,即便动机再好,也很难起到作用。[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