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昨天从市劳动保障局获悉,经市政府修改,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增加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并且明确:现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元。
根据修改后的《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市劳动保障局一位人士解释说,职工个人缴交的补充养老金和补充公积金应计入最低工资535元之内;职工与企业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已经成为该企业职工,职工再与企业签订承包(经营)协议,只要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就应该支付给职工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记者谢惠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