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家电脑公司因中国消费者协会进行比较试验而状告中消协侵犯其名誉权一案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反响,报纸上都在讨论中消协是否有进行比较试验的权利。9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北京都贝尔科贸有限公司、北京瀚翔高新商贸有限公司和北京泽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2年4月,中消协消费指导委员会委托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包括柏安牌、超群牌、沐泽牌电脑在内的共20种品牌的电脑进行了一次检验。检验的项目及要求为:电磁兼容检验 (包括辐射骚扰、电源端子传导骚扰、显示器电磁辐射);安全检测;性能比较测试;其他比较测试等。这其中包括样品随机附件比较、样品初始加电运行状态及实物照片比较、样品配置及价格比较、样品安全性及电磁兼容测试结果等。2002年5月16日,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分别出具了检验报告,结论为:超群牌、沐泽牌、柏安牌电脑电磁兼容性检验中的辐射骚扰一项不合格,其他所检测(试验)的各项技术指标全部合格。2002年6月7日,中消协消费指导工作委员会分别向上述品牌电脑生产厂家发出了关于对比较试验结果的征询意见函,其内容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为了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消费,中国消费者协会委托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国内市场上销售的部分台式电脑整机进行比较试验,比较试验结果只对样品负责,并将向消费者公布。贵公司生产的部分产品也在此次测试之列。请贵公司于2002年6月21日前将对测试结果的书面答复意见反馈给我会。逾期未收到书面答复意见,我会将视为贵公司认同此结果。”上述电脑生产厂家对该函未进行书面答复。中消协遂将检验结果刊登在其刊物《中国消费者》2002第8期上。文章标题为《选电脑不要忽略细节》,副标题为《20种品牌国产台式电脑整机比较试验报告》。该文章全面反映了此次比较试验的情况,并将比较试验结果、比较汇总表刊出。其中在电磁兼容辐射骚扰项目中有包括沐泽、柏安、超群在内的共9个品牌电脑为不符合B级标准。一些新闻媒体以此为素材,对比较试验情况相继进行了报道。 2002年8月,北京都贝尔科贸有限公司、北京瀚翔高新商贸有限公司和北京泽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中国消费者协会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三原告称,2002年7月,自己突然从相关媒体了解到,中国消费者协会举行了首次国产台式电脑比较试验综合评比。评比结果将三原告生产经营的9个品牌电脑列为电磁辐射骚扰超标产品。同时,全国各大媒体均在显著位置对此进行了报道。三原告均为电脑产品生产许可证持有者,并通过多年的开发研究,在国内外建立了良好的商誉,拥有广大的客户群。中国消费者协会的评比试验不符合法定程序,不具有真实性和客观性,违法程序取得的结论是不公正、不合法的,给三原告造成了巨大的名誉损失,并受到全国各地用户多次质疑和指责,并纷纷要求退货,使原告濒于倒闭的边缘。据此,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中国消费者协会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和其他损失300万元。 中国消费者协会则辩称,自己针对国内生产的20种品牌电脑进行的比较试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鉴别性规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中消协义不容辞的责任。中消协对商品和服务进行比较试验,不仅符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也符合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的《章程》和国际惯例。此次试验是在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大力支持与配合下进行的,结论客观公正。三原告在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起诉中消协,是滥用诉权的行为,请求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进行此次国产品牌台式电脑整机比较试验的检验单位一一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授权或认可的检验机构,具有此次检验项目的资质。就目前情况看,原告未能提供该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违法违规的充分证据,也没有提供足以推翻检验结论的充分证据。故一中院认定该检验结论是真实的。 一中院认为,中消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同类商品或产品进行比较试验并予以公布的行为,并非为法律所禁止,也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且中消协没有贬损某一企业或某一产品的故意。它只是将产品的质量情况进行比较,为引导消费者的正确消费提供参考性意见,应当说是行使社会监督职责的行为。因此不构成对三家电脑公司的侵权。三原告电脑遭退货受损,系因其产品本身质量问题所致,对此,中消协不应承担责任。据此,一中院做出上宣判后,三家电脑公司的代理人表示,将向北京市高院上诉。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