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以往,工资发多少都是企业说了算,而如今,职工也有了讨价还价的权利。昨日,记者从市劳动局了解到,从7月起,我市将在企业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试点工作。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就此专门制定了《长沙市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根据这一办法,我市所有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单位都将逐步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办法。目前,我市还没有一家企业推行这一制度。 根据《办法》规定,工资集体协商代表依据法定程序产生。工资集体协商代表人数按照对等的原则确定,一般每方为5-10名,具体人数根据企业情况和实际需要,由双方自行商定。企业方协商代表由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由工会主席和推荐的代表组成。协商代表享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赞同权和陈述权,有权要求对方提供协商会议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包括:工资协议的期限;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加班、加点工资标准;职工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职工保险、福利方面的待遇标准;职工工资发放的时间和支付办法;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等九大项。协议一旦签订生效,将由签约双方以及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对其进行监督检查。(雷云 谈英)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