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2月13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湖南电线电缆集团总经理陈海燕等人挪用公款、贪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一案作出终审判决,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年,以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同案上诉人李世平、王湘龙、彭孟武、陈英慧、黄昌泌等5名上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15年不等。
陈海燕系湘乡市人,1993年12月任湘潭大阳电磁线有限公司总经理,1995年5月任湖南电线电缆集团(湘潭电缆厂)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厂长),1996年5月任该集团党委书记、总经理。1994年8月至1995年间,陈海燕伙同王湘龙、黄昌泌等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巧立“请款”名目的手段私下决定将国有控股企业公款30万元供湘潭市某公司使用,谋取个人利益,造成国有企业损失43.5万元。1994年3月至1995年底,陈海燕还伙同李世平、彭孟武等人滥用职权,坑害国有公司利益。
2000年2月,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判处陈海燕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陈海燕等人不服,提出上诉。(曹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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