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特约评论员 曹 林 最近湖南长沙有许多官员在感叹:现在的官越来越不好当了!原来,该市将正式实施《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这项制度对失职行政人员的惩罚之严,让整个长沙政界震惊:公共部门的行政负责人在工作范围内有失职行为的将遭到各种监督形式问责,除上级部门外,新闻媒体的曝光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投诉,都将可能成为官员被追究责任的原由。 毫无疑问,这一制度将更多的人引入权力监督的主体,赋予了公意以法定的问责权利和畅通的监督渠道,这将对官员谨慎地行使权力、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起到良好的制约作用。实际上,在该制度背后,还隐藏着另一种更值得肯定的东西,那就是为政者的“消极政绩观”——塑造官员“不滥用权力”的“消极政绩观”将比塑造官员“竭尽所能为公众谋福利”的“积极政绩观”更务实,更有利于良性社会秩序的构建。 我们注意到,行政问责制的内容集中在官员“滥用或误用公共权力”的失职方面,至于“有没有利用公共权力为百姓做好事、实事”,问责制在所不问。这就意味着,行政问责制将着力塑造官员的“消极政绩观”,即洁身自好,不滥用权力,它只要求官员“不用公权做坏事”,至于“做不做好事”,那是其他制度规范的事情。 “消极政绩观”和“积极政绩观”的分野来自于政治学大师观点。按照他的解释,“消极”意义上的自由,即人的行为不受他人的干涉,或者说是“没有强制”,是“免于……的自由”;而“积极自由”是指,我希望成为主体,而不是他人行动的对象,我希望我的行为出于我自己的理性,而不是出于外来的原因,这种自由是“做……的自由”。政府公权的存在是为了保障社会分散的个人权利得以有秩序地实现,有了个人私权的“消极”与“积极”,也就有了政府公权的“消极”与“积极”,这种理念内化到官员行使公权的价值观中,就有了“消极政绩观”和“积极政绩观”的区别。 把伯林所说的自由延伸到公权中,官员的“消极政绩观”是指“不滥用公权做坏事”,“积极政绩观”则指“利用公权做好事”。从中国现实来看,塑造官员的“不滥用公权做坏事”比“用公权做好事”的价值要求更务实、更有紧迫性。 让我们看看当下很多“政治秀”,又是就职宣誓,又是高调要求,表忠心甚至到了“写血书”的地步。不过,这种“发誓要做好事”的“积极政绩观”并没有可靠的制度规范和有效的监督模式,最终只能流于假大空。 实质上,我们的社会并不缺少多少崇高的政治理想,在很多问题上缺少的是对许多伦理底线的坚守。因为,权力的滥用已是当下中国社会最大的问题,大贪、小贪、窝贪、串贪,贪官污吏层出不穷,揪出了李嘉廷、成克杰,又揪出了程维高,形势告诉我们,矫正官员扭曲的“为官之道”已成当务之急!因此,我们需要更多的是能够保证“伦理底线”被坚守的制度安排——先坚守住“不做坏事”的底线,再向“做好事”递进。 那么,如何矫正官员扭曲的“为官之道”,如何重构官员健康的“权力观”?现实证明,在旧的价值废墟上进行“为百姓谋福利”这类的高调道德要求效率低下,。要真正树立健康的“权力观”,只能从最底线、最基本、最低调的价值塑造做起,而“不做坏事”正属此列。至于“做好事”这个较高层次的伦理要求,必须在“不做坏事”的基本理念被官员充分信仰后再加以推进,这并非鼓励“无过便是功”,而是一种对价值观渐进的矫正。 从这个意义上讲,长沙行政问责制的安排,充分引入了公意监督和问责的形式让官员“不做坏事和不滥用权力”,这是值得推崇的。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