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廖颖谊) 广州市侨办已向市政府提交有关报告,建议在刘盈福涉嫌犯罪的案件定罪后,提请市人大讨论撤销其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同时还提出了对《广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实施细则》的修改意见,建议尽快增加规定明确对于违法的荣誉市民如何处理。这是记者昨日从广州市侨办对市人大代表《关于撤销刘盈福的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所作的答复中获悉的。 在今年广州市第11届人大第五次会议上,陈月英等54位代表联名提交了《关于撤销刘盈福的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代表们在议案中称:原“广州市银利贸易公司”刘盈福,1999年被授予“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1998年6月,广州市中院首次公布赖账人的名单中,刘盈福被列入第一位。2000年5月刘盈福被捕,后被桂林市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2001年10月22日,桂林市中院对其作出判决,判决其涉及9300万元的贷款诈骗案成立,判决其无期徒刑,同时判决其46万元的合同诈骗案成立,处以刘盈福15年徒刑,两罪并罚,对其执行无期徒刑,并没收其全部财产,处以10万元的罚金。代表们认为,刘盈福的违法行为已被司法机关予以判决,为维护“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尊严和社会公信力,市政府应撤消刘盈福的“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及其原有的荣誉市民待遇,并向社会公布。 近日市侨办在答复代表们的议案时表示:刘盈福享受“广州市荣誉市民”的待遇已经终止。由于对刘盈福的一审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市侨办认为应在刘盈福案终审判决执行和发生法律效力后再按有关法律程序撤销刘盈福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 此外,为使今后对荣誉市民违法如何处理有法可依,市侨办建议市人大增加有关规定。市侨办的修改意见是在《广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实施细则》中增加第七条内容明确对违反我国法规,并已被人民法院定罪判刑的,可由荣誉市民工作部门(市侨办和市外办)根据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提出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的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核后提请市人大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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