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村委会未经村民会议同意,擅自将集体财产卖给他人,湘潭县乌石镇羊塘村351户村民一怒之下,将村委会和买主告上了法庭。此案历时一年多,近日终于尘埃落定: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该买卖行为无效,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同时村委会将合同交易所得8000元钱及利息还给买主。
村委会作价8000元卖掉小学校舍
1983年,原湘潭县景泉乡人民政府、原景泉学区和羊塘村共同投资建造了羊塘学校。2001年5月,乌石镇联校根据上级教育部门精神及羊塘村的实际情况,报请乌石镇人民政府下达了撤销羊塘学校的决定,并同意由羊塘村委会自行处理学校财产。同年12月,羊塘村委会主任颜正林召开全村党员组长会议,一致同意村委会尽快妥善处理羊塘学校的财产。同年12月28日,羊塘村委会作出了《羊塘村关于羊塘小学校舍的处理决定》,对学校的三栋校舍对外拍卖,价格为8000元。该村村民贺大为付款8000元购得了该校校舍,羊塘村委会随即在决定书上盖章,村支两委全体成员签字同意。
348户村民要求撤销“处理决定”
买卖成交后,不少村民认为校舍作价太低,且未经他们同意,是不合法的行为。2002年6月22日,该村村民陈坤林等351户户主签名向村委会递交报告,要求召开村民大会,讨论撤销《羊塘村关于羊塘小学校舍的处理决定》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年10月8日,现任羊塘村委会主任陈让南主持召集351户户主召开村民会议,作出了一份村民会议决定,即撤销对羊塘小学校舍的处理决定,到会村民一致同意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处2001年12月的校舍买卖合同无效,其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村民一审遭败诉
2002年10月16日,村民陈利、金春林等7人作为原告,向湘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颜正林、贺大为列为被告,要求撤销羊塘村委会与贺大为签订的校舍买卖协议。湘潭县法院经审查认为陈利、金春林等人主体不符合资格,裁定不予受理。同年11月,湘潭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裁定。
同年12月23日,陈坤林、贺新平等5人为诉讼代表人,代表羊塘村351户村民再次诉至湘潭县法院,将羊塘村委会及贺大为列为被告,要求确认校舍买卖合同无效并赔偿损失。2003年2月25日,湘潭县法院受理该案后,作出了“驳回351户村民的诉讼请求”的判决。宣判后,351户村民表示不服,以“原审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理由上诉至湘潭市中级法院。
终审裁定买卖合同无效
湘潭市中级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会员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教育、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但对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由村民会议决定方可办理。羊塘村委会在未召开村民会议、未征得多数村民同意的情况下,将羊塘学校作价8000元出售给他人,超越了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损害了村民的切身利益,且事后多数村民并未追认,故其与贺大为之间的买卖行为无效;同时,颜正林并非以个人名义将羊塘小学出售给贺大为,而是作为羊塘村支两委成员履行职务,故351户村民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不能成立;此外,351户村民要求赔偿损失,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此项请求也不予支持。最后作出了上述判决。
湖南 《东方新报》驻湘潭特派记者 唐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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