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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珠海嫖娼案庭审工作的两点质疑

NEWS.SOHU.COM  2003年12月12日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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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山:日本嫖客涉嫌的罪名

  作者 陈杰人

  备受关注的日本人珠海集体嫖娼案终于开庭了。由于缺乏有说服力的理由,这个案子尽管被法院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决定不公开审理,但广大民众对此案的关注度并未因此降低。出于对司法的敬畏,我姑且相信法院的决定有充足的理由,但就今天有关媒体所透露出的信息看,我仍然要对此案的庭审工作提出两点质疑。

  第一,既然是不公开审理,国家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等有关机构的人员为什么被允许参加庭审?

  《新京报》今天的报道说:“本次庭审有国家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等上级有关部门较多人员的参加”。如果这个说法属实,那么,珠海市中级法院的做法就是严重违法。

  按照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诉刑事案件的诉讼参与人,包括审判人员、公诉人、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辩护人、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和证人等。换句话说,在一个刑事案件的审判庭上,除了上述人员和必要的法警,其他人员不管其身份和地位如何,都只能算作旁听人员。打个比方说,一个法院的刑庭开审一起案件,如果该院院长不是该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那么,院长即使去听庭审,也只能算作是旁听人员,理当遵守旁听的有关规定。

  就不公开审理案件的相关规定来说,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2条明文规定:“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由此可见,珠海集体嫖娼案既然被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除了前述诉讼参与人和必要的法警,其他任何人都不得参加庭审,包括所谓“国家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等上级有关部门”的人员也应适用这一规定。

  其实,上级法院和有关部门参加庭审,这种现象在实践中很多。通常的情况是,在所谓上级法院和有关机构工作人员的眼里,下级法院的庭审,不管是公开的还是非公开的,这些人员可以旁若无人地出入法庭。这种与现有规定完全相背的做法,体现了中国司法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认识偏差。

  在很多人眼里,法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上级法院的人员,随时可以“旁听、指导”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在法院内部,院长、庭长可以随时干涉任何一个案件的审判工作。这种认识其实是完全错误的。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以及法治的理念,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对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上级法院无权干涉,对已经作出判决的案件,上级法院除了依职权通过正当途径进行纠正、提审外,不能有其他行为;院长、庭长对本院非本人参与的合议庭所审判案件,也只能依职权进行干预,而不能随时干预。这些道理的核心问题,就是作为审判组织的合议庭的相对独立性。换言之,一个合议庭在审理案件期间,其相对独立和中立性应当得到承认和尊重。这个道理,与司法独立的理念一脉相承。

  如果一个法院的院长、庭长或者上级法院的工作人员甚至其他部门的人员可以在一个审判庭上无视现行规定随时出入,那么,主持庭审的合议庭势必成为一个形式,这与现代司法理念格格不入,它的危害也相当严重。

  从另一个角度看,上级法院甚至其他有关行政、党务部门的人员可以不顾法律的现行规定随意参与一个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庭审,也反映出上级有关部门将下级法院当成自己的一个属下或者部门的意识,而这恰恰是非常错误的。

  我的第二个质疑是,珠海中级法院无权要求参加辩护的律师统一前往法院,无权要求律师不与外界接触。《新京报》的报道说,“为了避免参加庭审的律师在开庭前和外界接触,到庭参与辩护的15位(13名为珠海律师所律师,2名为外地律师,其中二人被指定为提供法律援助律师)统一被指定在珠海市光明街原司法局办公楼前集合,统一着律师袍后,乘坐一辆中巴车前往人民东路上的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庭审。据了解,这在珠海历史上是没有过的。”

  法院的职权,只及于对法院内部的规范和管理以及通过司法审判干预社会生活。就本案来说,决定进行不公开审理,法院有权禁止任何与案件无关的人员旁听庭审,为了安全起见,法院甚至可以临时对法院加强和采取特别的安全措施。但是,法院没有任何权力要求律师统一前往法院,更没有权力要求律师不与外界接触。

  从现有的相关报道可以知道,本案有14名被告人。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每个被告人的辩护人,都是独立的,而不与其他被告人的辩护人有任何连带关系。换句话说,每个被告人的辩护人都有权独立作出决定和行为。而法院要求这些辩护人统一集合前往审判庭,无疑将这些辩护人绑在一条绳上,虽然法院可能没有就案件的辩护问题向任何辩护人提出任何要求,但至少从形式上看,这个做法有违背程序公正的嫌疑——凭什么要求律师统一行动,这岂不让人怀疑法院在操纵辩护人?

  另外,辩护人的职责,就是依据法律和事实,为委托人作罪轻无罪的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显然是通过对案件事实的分析了解作出判断。这种判断不仅基于自己的法律知识和素养,也可以就相关问题向其他人员请教。在某些特定的时候,如果律师发现法院的审判工作可能存在不公正,还可以通过公众或者媒体进行监督。禁止律师同外界接触,给人的感觉就是这个案件变成了法院自己的事情,不允许外界参与。而事实上,不公开审理的效力,仅仅及于庭审不允许无关人员旁听。律师是否和外界接触,怎么接触,法院根本无权干预。

  表达完自己的两个质疑,我想向法院的有关人士提个醒:本案由于其影响恶劣,舆论密切关注,作为对本案具有最后评判权的机构,法院应当克服所谓上级的“指示”影响,依据法律和事实,独立地、依法地作出评判,将本案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案子。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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