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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提审刘涌有两大原因 专家称此体现法制进步

NEWS.SOHU.COM  2003年12月17日22:44  京报网-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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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蔡文清实习记者傅洋

  刘涌,沈阳嘉阳集团董事长,自1995年以来,先后勾结被告人宋健飞、吴静明、董铁岩等人为骨干成员,组成基本固定的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非法持有枪支和管制刀具等作案工具,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聚敛钱财,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以商养黑,大肆进行欺行霸市、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猖狂进行非法经营、妨害公务、毁坏财物、行贿等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活动。

  刘涌一案曾经过两次判决,2002年4月17日,刘涌及其手下宋健飞等人被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障伤害罪、非法经营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行贿罪、妨碍公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多项罪名一审判处死刑。1年零4个月后的2003年8月15日,刘涌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近乎相同的罪名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决定,轰动全国的沈阳黑社会“刘涌案件”将于明天在辽宁锦州被提审,这是建国以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对一起普通刑事案件进行提审。今天上午记者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已经动身前往锦州,明天的提审地点设在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备受关注和争议的“刘涌案件”将于近日内作出终审判决。

   何为“提审”?

  “本次审判将是1949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对一起普通刑事案件进行提审。”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刑事诉讼法学博士何兵今天上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在公众对刘涌一案的二审判决结果普遍表示质疑,并且二审判决书本身存在诸多难以解释的疑问时,最高人民法院适时提审该案,具有积极意义。”

  何为提审?何兵博士解释,当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发现确有错误时,可以采取两个措施:一是指定再审,即指令下级法院重新审理;二是提审,即上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亲自派出法官审理案件。虽然“提审”这一做法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但实际执行中大多采取的是“指定再审”,而“提审”的方式极少使用。

  提审刘涌的两个原因

   此次沈阳刘涌涉黑大案首次采用“提审”的方式,显然确有其因。原因至少有以下两点:

  原因一:该案二审判决受到社会各界强烈质疑,而这种质疑有其合情合理的成分。

  2003年8月15日,刘涌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决结果出来后,舆论哗然,有人发表评论认为,“如果罪孽深重如刘涌都可以不死,那么死刑留给谁用?”

  如此强烈的民众质疑直接动摇了法院威信,而法院是以威信为存在基础的,在这种情况下,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提审”还法律以尊严就显得非常必要。

  原因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不再适合再审刘涌一案。二审判决书认为,刘涌“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可不立即执行”。其中的“具体情况”包含哪些?判决书并没有给出解释。此外判决书中出现“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这一模棱两可的说法。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何兵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正是由于这种公文式甚至通告式的判决书模式,使人们有理由对刘涌案的终审判决提出质疑:什么是本案的具体情况,为什么作出从轻改判等等。在现代法治社会,公民对于判决何以如是的理由的获知,是其司法知情权的重要体现,也是审判公开的必然要求。因为审判公开并不仅仅意味着判决书的公开,而更重要的是判决理由的公开,论证过程的公开。一份公开发布但语焉不详、似是而非的判决书,同样可能意味着暗箱司法、秘密司法。对于这种判决书,人们是有权提出质疑的。

  何兵认为,如果公众对司法机关的公正性产生质疑,那么哪怕它作出怎样的判决都会有人怀疑,正如西方法谚所称“正义根植于信赖”。 改判刘涌的三个理由

  今年8月15日,沈阳黑社会老大刘涌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由死刑改判为死缓。不少认为刘涌死有余辜的民众愤然不解,而不少法律专家却对刘涌的改判表示赞同。政法大学教授王顺安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刘涌改判在法律上基于三点争议。

  理由一:“可能刑讯逼供”影响判决。在刘涌的判决书上写道:“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这是促使刘涌改判最根本的一个理由。

  刘涌的辩护律师田文昌说:“刘涌案和同案嫌疑人的案子有两个惊人的相似,预审的口供,所有的被告都惊人的相似,而在庭审中,所有的被告又都翻供,翻供的内容又惊人的相似,而翻供的内容又和预审的内容惊人的不一致。排除串供的可能,只可能是刑讯逼供。”王顺安教授说,在刘涌案件中有刑讯逼供可能的情况下,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改判就是一种比较稳妥的做法。

  理由二:指使杀人没有证据。王顺安告诉记者,根据刑法,在集团犯罪中,黑社会头领要为其团伙的一切行为负全责。但是,仅仅作为黑社会老大并不等于一定要判死刑,要看在犯罪过程中是否有共同意志,而如果有,作为头目是要负全责的,这样打击才有道理。刘涌

  案中集团成员宋健飞因故意杀人被判死刑,并且已经执行。但是,作为头目的刘涌,没有相应证据证明刘涌指使他行事,因此罪不致死。

  理由三:慎重考虑死刑。王顺安个人认为,一切判决还是要靠事实、靠证据说话。刘涌案许多罪行毕竟证据不是很充足。这个案件引出死刑要慎杀少杀的问题,这是一个全球的问题,也是一个刑法改革的问题。死刑毕竟是剥夺人的生命,生命是极为可贵的,死刑的行使应该慎重。在可能的范围内,应比现在控制得更严格一点。

  提审刘涌体现法制进步

  从2000年7月刘涌案发到三年后刘涌被终审判决,公众对刘涌案的关注一刻也没有停止。来自民间的声音表达了这样一个愿望:强烈要求法官们能够遵循民意,落实正义,人们的行动实际是他们内心认定的正义价值的体现;而法律专家的意见则认为:本案的证据有颇多漏洞,在侦查过程中可能存在法律严禁的逼供行为,缓刑是对人权的尊重,这才是超越了人主观意志的法律的正义。

  对于明天的提审,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何兵认为,不管结果如何,公众都有权知道刘涌被改判死缓的真实原因是什么?所谓“本案中的具体情况”到底是什么?只有将这些如实公布才能最终“以理服人”,可以说,刘涌案件的审判,直接关系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同时作为公众的我们还希望在提审结束后,能看到一份让天下人信服的判决书;一份充分尊重法律精神和人民知情权的判决书。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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