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吉林、江苏、湖北、珠海纷纷尝试一种新的用人举措——政府雇员制。招聘的政府雇员年薪均在十到几十万元之间,不占用行政编制,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利,只是按契约化管理。这打破了建国以来已实行了几十年的政府公务员主导政府工作的旧体制,是“用人观念和机制上的创新与突破”,折射出中国政府机构改革,干部任用制度改革正在朝纵深方向发展。
尝试纷至沓来
在中国公务员制度推行十周年之际,“政府雇员”一词正悄然进入我们的视线。所谓政府雇员,就是从社会上雇用的为政府某项工作或某一政府工作部门服务的专门人才。
在国内首开政府雇员制度先河的吉林省把政府雇员制作为现行公务员制度的一项应急补充制度。2003年2月,吉林面向全国公安系统招聘3名首批政府雇员,旨在加强该省公安系统“金盾工程”和公安网络安全维护工作。随后,武汉市也宣布将首次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300名包括财税金融信息和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人才为公务员,以解决公务员队伍老化等问题。7月中旬,江苏扬州市面向全国招聘2名“律师”。9月,酝酿一年之久的珠海市“政府雇员制”启动,今后每年3、6、9、12月,珠海市政府将4次向社会招考政府雇员。
从部分地区正在试行的政府雇员制度来看,政府雇员分为一般雇员、高级雇员和资深高级雇员三种。一般雇员是政府一般性服务工作需要的专门人才,必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三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历。高级雇员是政府高层次服务性工作需要的特殊高级专门人才,必需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较深的学术和专业造诣,在本学科或本专业技术领域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且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特别突出。资深高级雇员原则上在优秀的政府高级雇员中产生。对于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在全国或省内确实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条件特别优秀的人员,也可以直接雇用为资深高级雇员。
雇用政府雇员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拟定计划。政府哪些工作需要雇用政府雇员,首先由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提出需求,拟定雇用计划。(2)提出人选。雇用政府雇员计划报政府主管领导同意后,由政府人事主管部门按计划提出人选。雇员人选可以由有关专家或者社会中介组织推荐,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3)政府审定。对政府雇员人选进行考核或招聘后由政府人事主管部门根据考核或招聘的结果,提出雇用政府雇员的具体意见,报政府常务会议审定。(4)办理手续。按照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雇用政府雇员的意见,由政府人事主管部门办理雇用手续,发给《政府雇员证书》,核定佣金标准,并由雇员服务部门与雇员签订《雇用合同书》。
机制已突破改革需深化
政府雇员制的出现对中国的官本位意识形成强烈冲击,雇员吃技术知识的饭与职务升迁无关,置身官场却不用应付复杂的人际关系,有利于政府转变职能提高效率。
雇员制打破了政府传统的录用人员办法,是一种全新的灵活的用人机制,引入了市场化契约化的概念和做法,解决了人员能进不能出、终身制和不能合理流动等问题。
政府实行雇员制建立起政府与社会各界沟通的纽带与桥梁。来自各个方面的被雇用者们都是某领域某行业的优秀人才,他们对原来所处的环境领域有着很深切的了解,他们在进入政府工作的同时,也会把大量的社会信息和各种“活情况”带进政府决策的过程。同时,由于这些人过去的经历和行为习惯,一旦操持政务后,往往比较求真务实,这就会给机关作风带来新的气息。
有人形象地比喻:建立政府雇员制,就像在运输沙丁鱼的水箱里放上一条鲇鱼,为了避免被鲇鱼吃掉,沙丁鱼只好快速游动,它会在公务领域引进竞争,减少官僚主义,提高政府人员素质、管理水平、工作效率和行政服务质量;有利于精简机构,裁减冗员,节约政府资源,降低行政成本,缩小政府规模,建立起小而强的具有流动性的政府模式,有利于减少人事管理中的腐败,保障公平和公正。
进行雇员制尝试的单位认为:政府雇员制这项工作总归是有意义的,但是现在大家都没有看到效果,最好是再观察半年,看看这些受聘的雇员做了哪些业绩。
不主张政府雇员制仓促上阵的学者提出质疑:政府雇员制应该用哪一套法律?怎样最大限度地消除政府雇员制的负面效应?政府雇员能否独立地行使职能?给政府雇员发放的高额薪金从何而来?
尽管如此,继续深化政府雇员制改革,仍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瞭望周刊记者 张文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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