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 尹鸿伟 特约记者 宋如鹏 发自昆明
徐、王两家的经历
“我刚放出来的样子就像这只狗一样。”32岁的徐云才指着门前一只瘫软在地上又干又瘦的小狗说,“虽然恢复了自由,但我的心情一直无法快乐起来。”
735天的牢狱生活给徐云才留下了一身疾病,至今仍在四处求医问药。而很多时候他又认为自己是幸运的,因为自己总算是捡了一条命回来,“与我一起被抓的王荣才却死在看守所,我一直认为他是被折磨死的。”
1997年12月,因为同村的秦某被人杀害,这两名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县卫泸乡的农民被县公安局抓捕,受尽折磨。1999年11月,红河州中院作出二人无罪的判决,当法官来到看守所时,才发现自己将对一名死人进行无罪宣判——王荣才已于两个多月前死于看守所。据法医鉴定,“王死时极度消瘦,枕部有创口,创口四周有明显挫伤带……”,而当时四肢瘫软的徐云才是被别人扶着出来的。
庆幸生还的徐云才回到家中,喜出望外的妻子抱头痛哭,没等他缓过气来,一个伤心的消息让他悲痛得欲哭无泪。在他被羁押后,家徒四壁,债台高筑,年仅11岁的儿子徐飞被迫辍学,结果不幸溺水死亡。而王荣才带着一身伤病和满腔冤屈离开了这个世界,至死未见到法院还他清白的无罪判决,因家境破败,无奈的妻子被迫改嫁,他的一儿一女被迫辍学,投靠年迈多病的奶奶。为了生活,年仅11岁的小儿子不得不去替人放羊,每天工钱2元钱。
在代理律师的支持下,徐云才和王荣才的家属开始申请国家赔偿。令他们想不到的是,这是一条艰难程度不亚于沉冤昭雪的争取公正之路。
2000年4月12日,徐云才分别向弥勒县公安局、县检察院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但两个月后得到县公安局“不予受理”的答复,而县检察院一直不作任何答复,并对申请人委托的律师说:“你们想告到哪里就告到哪里。”
2001年4月24日,徐云才向红河州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未得到答复;同年7月23日又向云南省检察院申请复议,省检察院同样逾期未作答复,徐云才遂向红河州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2002年3月21日红河州中院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认为徐云才应向弥勒县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同年4月15日,徐云才又向云南省高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2002年12月11日,云南省高院赔偿委员会终于作出赔偿决定:由红河州检察院赔偿徐云才被无罪关押735天的赔偿金31825.5元。但时至今日,红河州检察院却一直以财政未拨款为由拒付赔偿金。
另外,冤死看守所的王荣才的家属提出申请国家赔偿后,州、县两级公安局都表示不予赔偿,他们便向红河州中院提出了近30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红河州中院受理后,为增加案件审理的透明度,曾安排了两次听证会,开创了云南省国家赔偿案件举行听证会的先河。但3年多过去了,其亲属还未接到任何赔与不赔的回复意见。2003年12月底,红河州中院的上级机关红河州政法委表示“3年来一直都在积极督办”。
“腿都跑断了,仍然没有什么结果。”徐云才和王荣才的代理律师马献坤说,“当初他们抓人的时候可是干脆、迅速得很。”
“相信党和政府会公正地处理此事,否则我们早就把王荣才的尸骨埋到县公安局里。他们再不赔钱,我只能把两个孤儿送给公安局去养了。”年迈的王荣才母亲说着说着,泪流满面。
财政未拨款?
针对红河州检察院“财政未拨款”的说法,记者专门到省财政厅了解情况。结果让人大吃一惊。
据云南省财政厅有关官员介绍,云南省各级党委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国家赔偿的执行问题,各级财政部门都依法将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
“我们省级财政1995年就准备了1000万元的国家赔偿费用,但很少有部门向我们提出申请,这笔基金的利息到现在都有300多万元了。”云南省财政厅法制处黄钦明处长说,“直到2001年起才有云南省高院和云南省劳教局两家提出申请,赔偿金总数仅为60多万元。”
“我们希望这些钱能够成为司法机关的一种特殊学费,事实上只要他们提出申请,我们最多15个工作日就拨付。” 黄钦明说,“我觉得司法机关应该客观地对待问题,只要做事,难免会出错,只要有错必纠,吸取教训,少犯错误就可以,不能犯了错顶着不赔,更不能以财政不给钱为借口拒绝赔偿。”
云南省宣威市廖尤和的例子就很有代表性。他被宣威市公安局以涉嫌盗窃的罪名错误羁押512天,法院作出赔偿决定后,其多次向公安局索要赔偿金,该局却以财政未拨付为由拒绝履行。在新闻媒体介入后,宣威市一名市领导直接打电话过问才知道财政早已拨款,这样廖尤和才拿到了赔款。
云南省镇雄县的刘先瑞一家的运气却没有廖尤和那么好,刘先瑞的丈夫陈祖畔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殴打致伤死亡后,2000年6月23日,昭通市中院依法作出由镇雄县公安局赔偿死者家属9万余元的决定,而县公安局每个月只能用一名民警的工资标准赔其1000元,至2003年11月底,总共才支付了3.25万元,还不到应赔金额的一半。死者家属都是贫弱老小,面对艰难的讨要不禁问:赔偿款何时赔完?对此,县公安机关也有说法:“镇雄县是国家级贫困县,财政极为困难,公安机关的经费都是县财政拨的,只有等县里再拨款,他们才有可能赔完。”
按照《云南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规定》的规定,国家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决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支付后15日内再向同级财政申请核拨。赔偿义务机关因国家赔偿费用数额较大,无力先行支付的,可以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借款用于先行支付,但借款数额不得超过国家赔偿义务的70%。
对一些财政极为困难的地区来说,数额巨大的国家赔偿的确成了一大负担。不过,云南省省财政厅的一位官员认为:“镇雄县的例子只是极少数,但是只要重视起来,赔偿的办法总是有的。”他甚至认为,现在的国家赔偿金不是太多,而是太少了,赔偿的标准也太低,因为只赔直接损失,不赔间接损失比如精神损害。而对一些赔偿义务机关以财政部门为借口不兑现国家赔偿,云南省财政部门的官员颇有看法。黄钦明说:“无论如何赔偿金都是赖不掉的,这样丢脸的最终只会是司法机关自己,而损害的是政府形象,最后丧失了广大群众的信任。”
据云南省检察院一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有关人士介绍,2002年,在该院的督促下,云南省各级检察机关已有10件没有及时履行的国家赔偿案得到了执行。件数少得可怜。
统计表上刺眼的“零”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财政厅黄钦明处长还提供了另一个事实:从下面各地区报上来的统计表看,全省绝大多数地州市申请国家赔偿的数字都为零。这一点也让财政厅深感吃惊。因为,从1995年起云南各级执法机关每年都有错案出现,新闻媒体也不断给予报道。
一部分原因是,赔偿义务机关恪守“家丑不可外扬”、“害怕上级领导追究”的信条,用自己的钱偷偷赔付了,因此没有从财政统计报表上反映出来。
更主要的原因在于当事人的不申请。“近年我办了10多件无罪案件,只有两件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当事人不申请,主要是不想再因为索赔的辛酸劳累往伤口上撒盐。”曾经为轰动全国的“昆明警察杜培武冤案”作无罪辩护的刘胡乐律师说。
目前,刘胡乐还在为被错误关押9年多的周端的国家赔偿问题奔波。周端原为云南电子设备厂海口南天计算机终端设备公司办公室主任,1991年9月因贪污罪被捕,1992年被昆明中院一审判处死缓,2001年1月被云南省高院宣布无罪释放。云南省人大曾经为周端申请赔偿一事做了许多工作,甚至在2003年将其当作“一号督办案件”,云南省人大内务司的一位负责人也表态说“该赔的,应该无条件赔偿”。但是,直到2003年底,有赔偿义务的昆明市中院都没有对周的赔偿申请作出任何答复。对于周端一案久拖不决的原因,昆明中院承办此案的一名法官称没有义务答复新闻媒体的关注。
云南省代理过多起国家赔偿案的一名律师分析说,这可能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有关系。《国家赔偿法》规定,“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3名至7名审判员组成。”结果就是,当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时,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委员会通常是上下级的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的苏戈法官认为,从制度设计上讲,如果我们认定赔偿程序和诉讼程序是不一样的,那么,赔偿委员会“不应将其置于法院之内”。
如果赔偿涉及到公安、检察系统,制度设计上的问题更加突出,特别是“确认”程序。《国家赔偿法》规定由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自身的违法侵权行为进行确认。
“要叫一个执法机关承认自己做错了事情,还要让其作出赔偿无异于与虎谋皮。”赔偿请求人、从事国家赔偿的专业人员以及一些研究国家赔偿法的专家学者把这“确认”规定视为国家赔偿工作中最突出的问题。据云南省某县的一名法官介绍,该县有80%以上的赔偿请求人认为执行国家赔偿法存在的最突出的问题是国家机关对其违法侵权行为不予确认,致使赔偿请求人告状无门,所以有人因“确认难”而将《国家赔偿法》戏称为“国家不赔偿法”。
“确认程序是非常多余的,我甚至怀疑它是立法者用来维护司法机关利益和形象的一种办法。”云南省一名律师认为,“事实上无罪判决等法律文书已经是一份赔偿确认书了,有何必要画蛇添足?”
当然,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如果不依法确认,申请人可以进行复议或者向法院申请,但当事人的讼累就成倍增加。
何况,法院在所谓“兄弟单位”面前,出手也很犹豫。王荣才家属申请赔偿案,红河州中院很重视,但赔偿决定一直难以作出,“因种种难言的原因,导致这起赔偿决定无法作出。”一名法官解释说,“其实2003年内我们已经作出了许多起赔偿案件的决定,包括我们中院自己也有赔的。我们知道这样拖会严重损害了红河州政府和司法机关的形象,但是我们很无奈。”
有的地方已经认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并且走出了第一步。2003年10月,重庆市修改了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办法,其中针对“确认难”的问题规定了“法定确认”:“对一些特殊情况,被侵权人无需申请确认,只要凭有关文书即可申请国家赔偿。”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敏表示,通过“法定确认”,使行使侦查权的机关乱抓人、抓错人等“活天冤枉”直接进入国家赔偿程序,国家赔偿门槛随之降低。
司法机关不能成为被告?
早在十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张学东等30名代表就提出:“目前在许多地方,国家赔偿案主动执行的很少,一些国家赔偿案中许多胜诉的当事人拿着一纸法律文书,却得不到分文国家赔偿。苏戈法官认为,《国家赔偿法》并没有规定赔偿义务机关逃避赔偿义务将承担什么样的风险,对赔偿义务机关事实上规避赔偿义务持一种默许的态度。
针对这种情况,在记者采访过程中,不断有让司法机关成为国家刑事赔偿被告的呼声。
这样的设想一直被多数司法机关所反对,特别是检察机关,他们认为自己本身就是法律监督机关,不能成为刑事赔偿的被告。
“如果检察院等司法机关认为成为被告会影响到他们的职权,那是一种借口。”云南省一名律师认为,“行政赔偿中的赔偿义务机关即行政机关可以成为行政赔偿诉讼的被告,而刑事赔偿中的赔偿义务机关却不能成为被告,这种法律适用上的不统一显然有悖于《宪法》第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的规定。”
目前,国际上有的国家和地区在其刑事诉讼法律中直接对刑事赔偿作出规定,将刑事赔偿与刑事再审程序紧密相接,而没有再单独立法解决刑事赔偿问题,如法国、意大利;有的国家和地区单独立法规定了刑事赔偿,如日本、我国台湾地区。但无论是采取何种模式,有一点是基本相通的,即将司法程序作为解决刑事赔偿问题的最终程序。
“也就是说,如果要真正解决刑事赔偿程序问题,就必须要以司法程序作为最终解决问题的办法,这种司法程序应当是指诉讼程序,而并非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委员会决定程序。”苏戈法官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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