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讯 龙山县向波来本报反映:2001年1月,他被龙山县公安局以强奸罪刑事拘留,严刑拷打之下,他多次昏死过去又被冷水泼醒。最后,他被迫在笔录上签字认罪。随后,他被检察机关批捕。然而,省公安厅经过DNA检测,排除了他作案的可能。他被错误关押了百余天后被释放。而直到现在,他还没有得到国家赔偿,县公安局也未给他一个说法。 在本报接待室里,22岁的向波递上投诉材料后就一直低着头畏缩在角落里,记者问上七八句,他才简单地回答“是”或者“不是”。向波年过半百的老父告诉记者,向被释放出来后就是这样,平时就呆坐着,谁也不知道他在想什么。多年来,全家族的人都没有放弃过洗冤的愿望,为了还他一个清白,家里什么都卖掉了,可事情过去3年了,省公安厅的检测也明确排除了向作案的可能,但事情就是没有个说法。“这孩子冤啊”,老人用颤抖的声音说道。 经过长时间的沟通,向波陆续说出了事情的经过。2001年1月5日凌晨,龙山县一名女三轮摩托车司机被乘车人打晕后实施了强奸。司机向县公安局报案后,公安局认为向波有重大嫌疑,将其刑事拘留。向告诉记者,在县刑警队里,他被严刑拷打,对方不仅拳打脚踢,还用火钳、手枪托狠砸他的头部和躯体。他被打得昏过去后,就用冷水泼,用火烤。他终因无法忍受这种折磨,被迫承认自己就是强奸犯,并在笔录上签字认罪。2001年,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根据公安局出具的认罪证据,将他批捕。几乎所有人都认定1月5日的强奸案就是他所为,当地的媒体还以《女司机惨遭不幸众民警智斗色魔》为题进行点名点姓的报道,并绘声绘色地对他强奸时的各种细节进行描绘。几天之内,不大的龙山县人将他和强奸犯划上了等号。 2001年3月6日,省公安厅的法医对被强奸的谢某所穿短裤上遗留的精斑进行DNA检测,发现并非向波所留,排除了向作案的可能。鉴定结果出来20天后,龙山县公安局下发了一份释放证明书,将其释放。2003年10月14日,龙山县人民检察院终于作出了刑事赔偿决定书,承认向波没有强奸行为,检察将其羁押70天属错捕羁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作出赔偿向波人民币3463.60元的决定。 向父告诉记者,赔偿决定书发下来好几年了,却一直没有兑现。儿子在县公安局刑警队屈打成招,被错误地刑事拘留37天,逮捕羁押70天,而县公安局竟然没有给个说法,就连“对不起”都没有说过一句。向父撸起向波的裤脚,告诉记者,向波被释放出来后,全身多处受伤,但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只能间断地进行治疗,现在左脚已经开始萎缩,明显比右脚小,原想到省城来做法医鉴定,但由于县公安局不肯出示法医鉴定委托书,至今没能完成法医鉴定。 记者对此事进行了调查。龙山县检察院明确表示,将依法办事,该赔的一定要赔,并承诺争取在2004年1月底将赔偿款落实到位。而龙山县公安局郑局长对此案却另有一番解释。郑称,人民检察院做出了错捕羁押向波并予以赔偿的决定,并不代表县公安局就抓错了向波。公安局认为,直到现在向波仍有嫌疑,向波并没有抓错,所以不存在赔偿问题。同时,县公安局的民警都是依法办案的,审讯从来不打人,向波在押期间,县公安局的民警绝对没有对向进行刑讯逼供。况且,事情已经过去近3年了,向为何直到现在才声称自己被逼供。 既然省公安厅的DNA检测排除了向波做案可能,那么,公安局将其刑事拘留37天是否应承担责任?就此事记者采访了万和律师事务所刘大华律师。刘律师告诉记者,依据龙山县检察院的赔偿决定书,已经能够确定,向波一案确属冤假错案,县公安局对向波的拘留是错误行为。依据国家赔偿法,龙山县公安局应对这一错误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现在县公安局并没有承认对向波错误拘留的事实,反而以向波并未完全排除嫌疑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这从法律上讲是站不住脚的。办案民警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事实,必须由待检察机关进行查实,如果龙山县公安民警在审讯中确有刑讯逼供行为,有关民警将为这起冤假错案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作者:尹挺 张彩彩 蒋永峰)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