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不受理有悖法院职责。法院是为什么而存在的?当然是用法律手段来保障公民权利的。但当“国家行政机关内部人事管理行为”不合理时怎么办?如果法院遇到这类事情不受理,受到某种不合理的“内部行为”侵害者要靠什么手段求得公平呢?显然,个人是基本上难以和国家机关的制度或“管理行为”直接对话的,那么,莫非就只有“忍气吞声”地无条件服从了吗?设若如此,法院不能用法律为公众权利撑腰,要之何用? 其次,无论该案例有多大的判决难度,也只有依法受理方能真正体现“依法治国”不是空话,未打折扣。不由得想起闹得沸沸扬扬的前年成都蒋某状告中国人民银行成都支行的“身高歧视案”,以及去年芜湖的张杰状告芜湖人事局的“乙肝歧视案”。那两个案件和本次陈林提起的诉讼都是极为相似的,其意义正如蔡定剑博士就成都的“身高歧视案”所回答记者的那样:“法院受理此案无疑是一次突破,通过诉讼启动了宪法直接维护公民权益的机制,使宪法真正走到了百姓之中。”当然,从这几件案例来看,也许对类似案件的判决暂时还缺少特别适用的法律。但反过来想,“尚缺乏可依据的法律”或许正是受理此类案件最大的意义所在,正如四川大学教授周伟同样就成都的身高歧视案所说:官司的意义不在输赢,而在于能进入司法程序,就连被告方也能为中国法律做出很大贡献,起码,这可以有效促进法律的完善。 另外,就陈林此案来说,还有更具体的辩解理由。税务局招公务员,并不同于公安局招防暴队员等特殊岗位必须重点考虑身体素质,税务局挑身高毫无必要毫无道理,何况,陈林已经在这里工作了七年之久,可以说除了档案身份没变外,早就适应了手头的这份工作。这时候仍然仅仅以身高原因将其拒于门外,是本本主义,是太不实事求是,还是其中有什么私弊?郭之纯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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