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某国有企业违法收购了一家律师事务所,由此留下后患———
日前,四川某国有企业收购了一律师事务所,并下拨“开办资金”,指派所里一名律师担任“主任”。该“主任”律师将国有企业拨付用于企业法律服务的上百万元公款转移到其私人账上,后被检方指控犯下贪污罪。昨日,锦江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罕见的“律师贪污案”。
违法收购主任律师获“特权”
谢志伟曾在某国家机关工作,1993年,他取得专业律师资格证书后,虽然没与原单位脱离关系,但实际上是在一家律师事务所以律师身份执业。1997年,他应聘到国有企业———四川某集团公司政策法规室工作,对方为其办理了正式调动手续。2001年5月,他与别人又合作成立“成都高定律师事务所”,并出任事务所主任。
2001年下半年,集团公司准备“组建”一律师事务所。这时,谢志伟向领导建议,组建不如收购。在领导安排下,谢志伟草拟了收购事务所的文件。2002年1月16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上讨论通过了谢志伟所拟草案,同意集团作为事务所的隐名股东,永久享有事务所30%的股权,并派谢志伟代表行使股东权利。随后,集团公司向成都高定律师事务所拨付开办费100万元,并发文同意谢志伟任高定律师事务所主任。
按理,律师事务所为客户处理法律事务的程序一般是双方先签委托代理合同,然后再由客户付款给律师事务所。但由于高定律师事务所成了集团公司的一个“下属机构”,双方自然就没有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而采取了这样一种方式:集团公司有什么法律事务交给高定事务所,再由高定事务所向集团公司打报告申请批准一定经费。
掩人耳目账外设账牟私利
据检方指控,2002年7、8月,谢志伟以成都某律师事务所名义先后在两家银行开设了两个账号,并由他一人掌控。2002年7月至2003年2月期间,谢志伟以支付协作费、代理费等名义从高定律师事务所银行账户上划款69万余元至其私设的某律师事务所账上,同时编制了虚假的与某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协议,以证明是由两家律师事务所共同办理的。随后,谢志伟又伪造了某律师事务所收据交高定律师事务所平账。2002年11月12日,谢志伟打报告要求集团公司付款70万元用于办理集团下属企业借款纠纷一案。同样,谢志伟以需成都某律师事务所协作为由要让集团公司将这笔钱拨付到由他掌控的账上。随后,谢志伟用这笔钱向法院交了19.2万元诉讼费,并伪造了某律师事务所50.8万元的收据后到集团公司平账。
检方还指控,采取上述方式,谢志伟分别在为集团公司办理一起房产过户手续和一起反担保质押登记手续时将集团拨付的40万元和36.72万元划到其私设的账上。这样,谢志伟先后将集团公司拨付给高定律师事务所用于处理集团法律事务的190余万元巨款划到了自己私设的账户上。
贪与未贪控辩双方各说各
法庭上,公诉出示的证据表明,谢志伟是集团公司通过正式调动函调至公司工作,并享受“副处”级待遇的干部,其到律师事务所担任“主任”职务也是受集团的委派。他利用了这一身份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有了公共财产,因此构成贪污罪。
辩护人曹军律师认为,因为“收购”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高定律师事务所不是集团公司的子公司,也就不具有“国企”身份。高定律师事务所为集团公司从事有偿法律服务,集团公司拨付给高定律师事务所的费用也就不再是“国有资产”,既然不是“国有资产”,谢志伟也就不存在贪污了。“在到高定律师事务所之前,谢志伟是国企工作人员,但到了事务所后,他的身份也相应发生了变化”。曹军认为,谢志伟从事的是“劳务”而不是“公务”,所经营的不是“国企”,而是“律师事务所”,因此他不构成贪污罪的主体。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 记者马天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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