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地值钱3165元(主) 湘潭县国土局以侵占国有土地使用权为由,作出了一份收回湘潭县响水乡村民黄正球屋前水泥坪所占土地的行政决定,没想到遭到了黄正球的强烈抗议,继而将该局告上了法庭。在一审遭到败诉的情况下,黄不服而上诉。前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织双方就行政赔偿部分进行了调解,最终裁定由湘潭县国土局一次性补偿黄正球3165元,并承担该案一、二审的诉讼费1065元。 国土局行政决定遭抗议 2002年4月,湘潭县国土局将该县境内临矿院路的响水乡石马村唐家组总面积1667平米的一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作价81万元拍卖出让给个体户周某,由其作经商和居住建房用。同年6月,周某在此破土动工,并于次年1月竣工。 建成后的周某的楼房西头邻近同组的黄正球家。黄的楼房建于1995年,后来黄将自家前坪填平并铺上了水泥,其东面一角紧临周某楼房西头的第一间门面。没多久,这8.28平米的水泥坪引起了当地国土部门的注意。在多次与黄协商切去此角、收回土地未果的情况下,湘潭县国土局于2002年12月25日下达了一份行政决定书,责令黄正球于当年12月28日前自动交还土地并恢复原状。黄未按决定执行。2003年1月19日,湘潭县法院在国土局的申请下予以强制执行。 状告国土局一审败诉 2003年5月12日,黄正球以“决定书合法条件缺损,主体内容、程序不合法”为由,向湘潭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书,并判令湘潭县国土局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黄在起诉状中称,本来是他与个体开发商及矿院的相邻权的纠纷,可国土部门却“越权包揽,为开发商充当保护伞”。 对此,湘潭县国土局辩称,黄正球自1995年建房后,逐步在自家屋前占有8.28平米国有土地做坪用,所占土地属湘潭矿院西大门支线已征收的国有土地,针对此违法占地行为,他们作出的决定书主体正确,程序合法。 湘潭县法院受理后认为,黄正球擅自占有公有土地在自家屋前建成水泥坪,属非法侵占国有土地所有权行为,湘潭县国土局作出的收回国有土地的决定书合法有效,应予确认,且该行政行为未给原告造成实际的经济损失,故判决维持湘潭县国土局的决定书,并由黄正球承担该案的费用。 终审裁定黄正球胜诉 一审败诉后,黄正球表示强烈不服,上诉至湘潭市中级法院。该院在充分听取了原、被告双方上诉答辩意见后,依法组织双方就行政赔偿部分进行了调解,作出了上述裁定。至此,这一备受当地关注的行政诉讼赔偿案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湖南《东方新报》驻湘潭特派记者 唐志军 通讯员潭中文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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