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最高检指令复查
据《海南日报》报道,原海南行政区委常委、组织部长林桃森18年前被错判的“投机倒把”案日前改判。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宣判林桃森无罪。 林桃森,男,1927年12月7日出生,海南儋州市人,原中共海南行政区委常委、组织部长。13岁参加革命,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1985年9月24日被逮捕,1986年6月19日转琼山监狱服刑,1986年9月24日因病保外就医,1996年11月1日病故。 1986年5月22日,原海南行政区中级人民法院原判认定,1984年9月下旬及11月中旬,林桃森与李玉林倒卖进口小汽车共31辆,非法经营额达271.9万元,牟取非法利益6.4万元,其中林桃森共分得赃款3.6万元,以投机倒把罪判处被告林桃森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追缴非法所得3.6万元。 林桃森不服原判,提起上诉。1986年6月1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上诉。此后,林桃森以其没有投机倒把的故意、没有接受倒卖汽车赃款为由,一直申诉。1996年11月,林桃森病故后,他的家人继续申诉。 2004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指令海南高院对该案进行复查并依法处理。 海南省高院进行认真复查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04年2月17日提起再审。再审查明:在林桃森与李玉林共同倒卖小汽车的事实认定上,原判没有证据证明,林桃森在事前、事中、事后的行为有倒卖汽车牟取暴利的故意。林桃森收受赃款的证据,仅有李玉林妻子一人的证言,且林桃森自始至终否认。没有另外的书证、物证或其他的直接证据加以证明,认定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具有惟一排他性。 据此,海南省高院再审认为,原判在林桃森构成投机倒把罪的认定上,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林桃森犯有投机倒把罪。依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应判决撤销广东省高院对此案的裁定,以及原海南行政区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刑事判决;宣告林桃森无罪。 作者:岳嵬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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