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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民告官”案件异地审理 让干预者鞭长莫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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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4年03月17日00:00 来源:中国青年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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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碧水
当事人乐意“奔波”
在浙江台州,百姓状告政府机关,相比其他地方要“麻烦”一些:状告县级政府,必须到市中院立案,然后由中院移交其他县(市、区)法院审理。
然而尽管程序变“复杂”了,打官司也要来回奔波,但当地百姓却并不嫌其烦,甚至还满心喜悦。
赵某是台州某县城关居民,因县政府在一起房产买卖中违法行政,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县政府。中院立案后,指定给临海市法院审理。临海法院审理后,以被告具体行政行为依据不足、提交法院的部分证据不合法为由,当庭宣判赵某胜诉。“到法院打官司就希望能有一个公正的判决。”赵某原本已没抱多大的指望,他说:“要在本地审理,结果不好说。”
同样,临海市东湖村与市政府因土地确权引发纠纷,中院受理后,把它交给了玉环县法院审理。东湖村的村民说:如不是异地审理,恐怕连立案也难。
按照台州中院规定,被告为县级政府的案件和一些当地影响较大的集团诉讼案件作为重大、复杂行政诉讼案件,由中级法院统一行使立案管辖权;再由中院将这些案件指定给案件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基层法院审理。
对这一做法,台州中院称之为行政诉讼案件异地交叉审理制度。该院院长俞新尧称,目的是为了割断审案法院与行政机关的利益关系,免受或少受干扰,保证司法公正。
为何实行异地审理
据介绍,台州中院的这一做法是从2002年7月开始试行,至今并没有发文件。院长俞新尧认为,该做法较好地解决了现行体制下一些法院不敢和不能正常行使行政案件立案权、审判权、执行权现象,同时也给基层法院的公正判决创造了良好的司法环境。
该院的一份统计显示,实行行政案件异地交叉审理一年,该市审结生效行政诉讼案件45起,其中行政机关败诉29件,败诉率64.4%。而在未实行这一审理方式的上一年度,审结的同类案件中,政府败诉率仅为13%。两者相比,原告胜诉率猛升51.3个百分点。
对这一结果,台州中院行政庭庭长陈崇冠认为:“案子挪了地方,施压、干预者鞭长莫及了。”陈崇冠说,法院虽然是一个单独设置的司法机构,具有相对独立性,但由于体制原因,当政府成为被告时,司法活动多少会受到牵制,导致在司法中丧失中立、公正的立场。
另一组数字也许更能印证陈的说法。该市某基层法院2002年共审理行政案件96件,原告胜诉仅1件,胜诉率不到1%。实行异地审理后,该市移送外地法院审理的8件行政案件中,原告胜诉7件,胜诉率上升到87.5%。同时,外地移送该法院的两个案件,原告全都胜诉。
据悉,由于种种原因,台州从2000年到2002年3年间审结的1763起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中,原告撤诉的占到50.65%。有一基层法院近些年的行政诉讼案件,没有作出过一例判决,全部“协调”结案。
“民告官”制度的现状
一位从事行政审判的法官告诉记者,在受理、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一些地方领导时常要求法院在一些行政案件立案前,将起诉状上报当地政府,有的法院怕得罪地方政府领导和被诉行政机关而影响自身,不得不在立案上为原告起诉设置障碍,能拖则拖;有的变相调解,“协调”结案,使被告规避司法审查,让原告委曲求全;更有甚者,在下判前与被告协商裁判理由、法律适用和判决的结果,也有的明知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也要维持,还有的不得不实行“5%审判原则”,即对被告是县政府约占总数5%的行政案件一律予以维持,换取县政府对审理的其他行政案件的支持;也有判决被告败诉的案件,先告知被告。在台州某市,法院的一个行政案件牵涉到一个单位,开庭前,市长打电话把法院院长找去,数落一顿后直接把传票扔给了院长:拿回去———胡闹!
据了解,在目前,我国《行政诉讼法》并没有关于异地交叉审判的规定,法学界也还没有相关的法学理论。台州中院的行政案件异地交叉审理是基于《行政诉讼法》上下级法院转移管辖权的规定,并结合《行政诉讼法》第14条关于中级法院对“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拥有管辖权的规定作出。
目前,这项改革已成为台州行政机关改进依法行政的动力。许多县级政府法制办将行政审判改革情况,作为重大事项向领导作了汇报。一些县领导主动要求法制办把好法律审查关,对政府部门存在问题的行政案件认真复议解决。路桥法院在异地审理某市两起行政案件时,该市市长、副市长还亲自到庭。
台州中院的做法也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法学界的肯定。作为制度改革经验,在今年2月的浙江省“两会”上,还专门写入了浙江省高院的工作报告。省高院明确要求,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原告人数为10人以上、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体诉讼案件由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或者由中院移交、指定其他基层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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