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松桥 河南省焦作市公安局在最近的命案侦破中,对全市2000年以来所有凶杀积案,实行挂牌招标制。根据对案件侦破难易程度的评估,分别设立3万元、2万元、1万元不等的奖金,在全市公安刑侦系统进行公开招标。中标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自任专案组组长,自行确定专案组成员,独立开展侦破工作。(3月23日《北京青年报》、3月22日《大河报》) 通过“招标设奖”的形式,达到调动警员积极性,侦破疑难命案的目的,其初衷是好的,也会取得一定效果。但仔细想来,却仍有几点值得担忧。 之一:会不会出现逼供,制造冤案?破案的关键就在于掌握证据,运用证据。在所有证据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是最容易获取的。“中标”的警员压力突增,会不会出现非法执法。比如,对嫌疑人使之重刑。如果这样,则不利于公平执法。 之二:会不会为钱而办案?对易于侦破、“油水”大的案件,争着去办;对侦破难度大、油水”小的案件,无人想办。如此,则背离了招标破案、提高破案效率的初衷。再者,在破案经费不宽裕的情况,奖金的来源也值得考虑。 之三:会不会导致滥用赃款、私分赃物、贪污盗窃的事件?警员领的是国家的薪水,为人民服务是理当所然的,侦破案件应该是他们的职责,为什么还要重复“发饷”呢?“中标”可以破案,不“中标”也该破案。以前的案件不破,是不是故意地“不做为”呢? 采取得力措施,调动警员极性,是警察机关一项重要工作。但是应该看到,国家设立公安部门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社会治安。对于这个分内之事,也要通过“招标”拿奖金来解决,百姓如何评价?基于这样的考虑,“招标破案”不设为好。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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