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楼房背景复杂 位于下关区永宁街某号的一幢老式三层楼房原系蒋某以及蒋某的两位侄女共有。1956年国家实行公私合营时,蒋某主动将该房屋折价入股作为营业用房,转为公私合营企业———原下关区同茂中心茶叶店(现为南京恒日物资有限公司)的资产,依照国家政策规定,蒋某每季度领取股息34.31元。对此,该房共有人蒋某的两位侄女未表示异议。1968年,蒋某不幸去世,其老伴也于1977年去世,截至1983年,蒋家的亲属陆续从该房搬出,恒日公司遂安排5位内部职工分别入住该房的二、三楼,一楼仍作为店面房进行经营。但恒日公司至今一直未申请对该房进行产权变更登记,而蒋某的两位侄女在2003年3月11日之前,也未提出产权主张。 城市拆迁引发诉讼 该楼房面临拆迁,成为这一疑难案件的导火索。2003年3月11日,蒋某的子女以该楼房的原产权证遗失为由,在南京某报纸上刊登启事,声明原产权证作废。同年4月7日,蒋某的八位后人经过协议,将该楼房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并对此予以公证。两天后,这八人向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提供相关材料,申请要求重新办理该楼房的产权证,同月25日,这一申请获得了房产局的支持。 此后,蒋的后人要求居住在楼房里的5位住户迁出,此举令恒日公司大为震怒。去年8月21日,恒日公司以房产局行政登记行为侵权为由,向南京下关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将蒋某的八位后人列为案件第三人,一同参与法庭审理。 诉讼三方互不相让 在一审中,恒日公司认为,自1956年国家实行公私合营以来,蒋某的两位侄女从未主张过该楼房的产权,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且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参与公私合营的该楼房不得退还给原房主,房屋产权应该属于他们公司所有。被告房产局是在案件第三人隐瞒真相的情况下核发房屋产权证,因此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房产局核发的产权证。 房产局认为自己显然没有过错:根据相关内部资料显示,1955年9月蒋某等3人领取了该楼房的产权证,2003年4月蒋某的后人手持南京市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公证书、申请报告、作废声明等必要文书申请产权转移登记。而南京房屋产权登记制度自1951年开始未间断过,该楼房最早的登记资料为蒋姓,其中并没有恒日公司主张该楼房的原始资料。因此他们单位是在查明事实的前提下,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办理了相关证书,故请求法院驳回起诉。 而蒋某的八位后人更是认为,主张权利的时间没有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房屋登记合法有效,恒日公司的诉请没有任何依据。 一审判决恒日胜诉 南京下关区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争议楼房涉及公私合营问题。被告房产局在为蒋某的八位后人办理产权登记时,因蒋某的八位后人隐瞒了争议楼房涉及公私合营的事实,故房产局按照继承对争议楼房进行所有权登记的行政行为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房产局据此核发的产权证及共有权证,应予撤销。 据此,一审判决:撤销房产局颁发给蒋某八位后人的产权证及共有权证。 这一判决让蒋某的八位后人难以接受:“明明是我们家的祖产,怎么成了他人的财产呢?”于是,蒋某的八位后人提起上诉,要求南京中院再次审理。 二审法官巧断难案 进入二审阶段,各方当事人依旧对楼房产权归属争执不下。蒋某的八位后人认为,恒日公司至今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楼房参加了公私合营,而且恒日公司20多年来未办理产权登记,丧失了诉讼时效。恒日公司的态度是要求执行一审法院的判决,房产局则坚持认为他们的登记行为是正确的。 南京中院行政庭戴茹芳法官,是一位从事行政审判工作近20年的资深法官。但她接手这一案件后,还是感觉到非常棘手:面积为142.84平方米的争议房屋涉及到公私合营这一历史问题,如今又面临拆迁,现住在该房内的是5户老职工,工资很低,生活困难。 如果该案处理不好,很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她告诉记者:“这段时间里,有时候夜里做梦都在想着如何妥善化解矛盾。”为了让案件各方都满意,她决定通过抓住当事人的诉讼动机,进行案外协调以缓解各方的对立态度。 她先找到蒋某的八位后人进行谈话:“虽然该房是你们家的祖产,但蒋某去世后,你们却没有变更登记,这就是你们的不对。公私合营结束后至去年,这期间你们一直都在南京,为何又没有及时主张权利,而要等到去年才主张呢?”一句话问得对方很羞愧。与此同时,恒日公司主动请求戴法官协调:“我们的职工很困难,需要帮助。” 在戴茹芳法官的多次协调下,恒日公司与蒋某的八位后人终于达成了和解协议:恒日公司取得拆迁款后,将其中的30%作为补偿付给蒋某的八位后人,而后蒋某的八位后人将该房产权转让给恒日公司。 诉讼三方均送锦旗 一个历经法院两次审理、各方闹得不可开交的复杂案件,就这样被戴茹芳法官通过多次案外协调而巧妙化解了。双方对协议非常满意,蒋某的八位后人主动撤回了二审起诉状。 随后,南京市房产局将该局历史上外送的第一面锦旗专门交给了戴茹芳法官,以感谢戴法官“公正执法、司法为民”。昔日冤家的恒日公司与蒋某的八位后人也不约而同地送来锦旗,称赞南京中院真正做到了司法为民。 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中心赵兴武主任告诉记者:“众所周知,判决一个案件,几乎是一方满意,另一方不满意。而戴茹芳法官精心处理的这起行政案件,社会效果非常好,充分体现了案外协调工作在审判中的重要性。一个案件的各方当事人都给法院送来锦旗,这在南京市、区两级法院中还不多见。”快报记者 宗一多 实习生 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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