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司法人权研究室主任冯建仓研究员访谈
我国现代的权利救济体系中,权利必须有救济措施,否则权利就是一纸空文。通过法院的诉讼救济还是最重要的一种维护人权的手段。但维护人权最根本的是全民的人权意识,人人都在社会上维护人权,包括维护自己的人权,维护他人的人权。形成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氛围。
主持人:您认为维护法律和维护人权是不是一致的,如果当这两点发生冲突的时候,应该怎么样处理好这个矛盾?
冯建仓:人权有三种形态,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人权本质上说是道德权利,按照人的本性应当享有的权利,法定权利是应有权利的法律化,由一个国家的法律法规等将人们应当享有的权利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使他们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和规范性。实有权利人在实际生活中实际拥有的权利。三者形成倒三角的关系,越往下越小。我国法律将绝大多数应有权利法律化,但其范围要小于内容要少于应有权利,随着实践发展,有些法律法规已不适应情况,甚至成为桎梏,如废除收容遣送条例。生活中许多涉及人权的问题需要通过新的法律来保障,这就需要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比如我们现在制定的法律援助条例在法律上明确了公民获得法律赋予的权利范畴。维护了法律只能说绝大多数情况下维护了人权,但还不能将两者划等号。
不能为了维护多数人的人权而去侵害少数人的人权,不能为了维护少数人的所谓人权而侵犯多数人的人权。为什么用了所谓的?人权必须是合理的,如果说维护他的权利会侵犯其他人的权利,那么他的那种权利是不称为权利的。这里面怎么才能平衡这个点,法律一直起到协调的作用,找到法律法规里面扮演的协调作用,找到结合点。不能为了多数人的人权,侵害少数人的人权。比如说变性人,有人认为变性人是异端是变态,走在大街上对他的视线是一种污染。这是所谓多数人的人权,实际这种认识是一种暴政,不是人权。每个人在这个世界上都有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权利,要从人权角度看待这个问题,每个人应该尊重别人,学会尊重别人的人权,如果超出这个界限就不是人权了,这里面要找到一个结合点。我们国家法律法规越来越从人性化的角度去管理,去找这个结合点,现在我们对变性人变性之后可以更换身份证,也可以结婚,民政部门也发结婚证,这都是尊重人权的表现。
主持人:最近有一条新闻,某家有一逆子全家经过讨论让逆子去死,逆子后来自杀。与此同时,南方一个工程师杀了人之后几百名人求情不能杀,因为是科学家。您对这两类似乎矛盾的现象如何看待?是否某些人的人权能够剥夺,某些人的人权就能够凌驾于法律之上?
冯建仓:前一个案例明显违反我国法律,不管从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还是咱们国家的法律规定,无罪推定都表明了要确定一个人犯罪必须经过法院审判,没有经过法院审判的时候这个人还是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像全家表决处死,故意剥夺他的生命权利绝对不允许。他是不是犯了罪处死由法律决定,任何人没有这个权利。我们国家发生这样的事情只能说是人权意识不够,法律普及不够,是一种悲剧。第二个案例,法律上请求宽恕也好还是提意见,他是不是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什么样的犯罪只能由法院来判决。其它的因素不能左右法院判决,包括上级,法院是独立审判的。
主持人:这种行为从人权角度来看待,是不是某些人的人权可以高于法律?
冯建仓:前面说了他不代表法院,不是说他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法院判决的时候有一种法定情节,有一种酌情情节。
主持人:是不是为杀人犯求情的这些人的潜意识里面,被告人的权利高于被害人的权利。是不是有多少发明的人比没有多少发明的人可以得到宽恕。
冯建仓:有一部分人是有这样的心理,那个人功劳大了就不应该死,但这只是作为一个量刑的酌情情节之一。哪个人认为这样的人不能死,可能有这样的心理。人权面前一律平等,生命权一律平等,没有身份差异的问题。仅仅从身份差异决定生死的观念是违反人权普遍性原则的。有些人可能基于他不应该死,因为他有贡献,为社会可以做更大的贡献,我觉得可能有一部分人是基于他应该是酌定的情节,法院的酌定情节考虑一个人的一贯表现,不能把这些绝对化。
主持人:一个女孩子与一男子合租房子,男子把女孩强奸了,她把他告到公安局,后来又去公安局求情希望减刑或者放过这个人,被公安局拒绝,因为已进入起诉程序。
冯建仓:假如是一个民事诉讼,诉讼权在自己,刑事部分的自诉权也赋予个人,这种情况下民事可以起诉,也可以撤诉,包括刑事的自诉也可以。公诉案子国家要检察院提起公诉最后到审判,这个是不能由当事人左右的,当事人出于各种原因,可能有各种想法。从法律角度来说,公诉案子不能由她左右。这是当事人被害人的态度问题,不能指责她,人们还有思想自由,有这种想法应该尊重人家的想法,不能指责她说怎么一点人权意识没有,评判她对错这也是多数人的暴政。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她不想追究了。但她左右不了法律,别人也左右不了她的思想。
主持人:对于强奸案一般来讲只是按刑法起诉没有附带民事起诉。是打了不罚,罚了不打?
冯建仓:不能说打了不罚,罚了不打,这是绝对不对的。我们国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比如把人打伤了,追究了故意伤害罪,药费还要赔偿,完全应该可以要求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有的,我们国家专门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主持人:有些人认为高考方面体现了人权不平等,您对此有什么看法?各地分数线不一样,户籍决定了这个人的命运,可能在外地五六百分只能上大专在北京就可以上本科或者重点大学。
冯建仓:咱们国家面积很大,地区差异很大,经济文化水平发展不平衡。按道理来说,高考分数线如果从平等人权观来说,应该是统一的。有些具体情况,现在各地分开考,这个问题似乎隐藏起来了,确实有不平等的因素在里面,包括户籍制度。现在市民有户籍制度入学入托有很多优惠条件,外地人要收入托费入学费,虽然法律在不断改革,但是很多做法确实和人权原则相悖。。
主持人:据说中国是世界两个实行户籍管理制度的国家之一。
冯建仓:据说有这个说法,我们的户籍正在改革,人的迁移自由我们国家正在努力,这方面的进度虽然比较小,人们要求更大的进展,我们国家正在努力,包括户籍制度也是自由迁移的一部分。
主持人:网友最关心的问题是希望中国普通人的人权能够落到实处,不仅仅在法律条文上体现。当然,法律要落到实处需要有一个过程,希望这个过程不要太长,怎么把法律人权落到现实上的人权。
冯建仓:一方面对不符合人权的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清理,一方面把应该补充、已经规定的保护的人权上升到法律,出台草拟一批新的人权保障方面的法律,这两方面是有机结合的,让法律体系更加严密一点。另一方面要加大法律宣传,尤其对执法队伍人权意识教育非常重要。第三方面,全民的法律意识,在社会上维护人权,包括维护自己的人权,维护他人人权。形成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氛围。
很多道德范围的问题不是全部按法律来规定的,比如我在德国走所有的超市电梯人们非常自觉自愿站到一侧,让有急事的人快速穿过去。但是在咱们国家,我发现人们不愿意走到一侧,都是稀稀拉拉两边都有。我有一次看到一个保安有急事,很长时间走不过去。这不是法律问题解决的,而是一个道德问题。在某种方面更是道德问题,全民族的人权意识提高,相应人权就好保护了。否则法律规定在那儿,执法人员水平没到位,全民族水平没到位,可能很多人权不能推行下去。
我国现代的权利救济体系中,权利必须有救济措施,否则权利就是一纸空文。司法救济通过法院的诉讼救济还是最重要的一种维护人权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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