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海口4月8日电 (王军) 钟仲、高昕两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银行工作人员勾结,诱使储户到银行存款后,使用伪造的转帐支票和电汇凭证骗取存款,先后诈骗2500多万元。昨天上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两案犯公开宣判后,押赴刑场,执行注射死刑。
经审理查明,1996年5月6日,罪犯钟仲、高昕以“体外循环”贷款为名,以支付高息为诱饵,诱骗海南泰南置业(泰国)有限公司将1000万元存入海口市工商银行营业部。之后,高昕指使该营业部工作人员范高琮(已判刑)窃出泰南公司的预留印鉴卡复印件,并持该复印件刻制了泰南公司印章。同年5月10日至12月11日,钟仲与高昕将已加盖伪造印章的电汇凭证,先后五次将泰南公司的存款999万元转到汇盛电子分色中心(钟仲之妻任董事长)和海南海地房地产公司帐上。该款被钟仲、高昕占有。
1996年9月,钟仲、高昕以同样的手段诱骗北京三雷投资有限公司将1000万元存入海口市工商银行营业部。高昕持范高琮提供的三雷公司预留印鉴卡复印件刻制了三雷公司公章。钟仲与高昕指使公司职员持伪造的三雷公司介绍信到银行购买转帐支票,后持加盖伪造的三雷公司印章的转帐支票将三雷公司存款810万元转入海口中联印务公司帐上。该款被钟仲、高昕占有。
1997年3月17日,罪犯钟仲和高昕诱骗洋浦新兴中泰实业有限公司在海口市工商银行营业部开户,将1647多万元的汇票解付在该帐户上。同年3月至5月间,高昕指使公司职员持加盖伪造印章的转帐支票先后5次将新兴公司的存款1530万元转出,直接归还泰南公司500万元;转入海南汇侨实业有限公司帐上1030万元,其中归还三雷公司330万元,其余款项被钟仲和高昕占有。
经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及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定二名罪犯罪大恶极,法不容留,依法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分别下达了执行死刑命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