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进展:强暴强奸案受害少女 福建一公安局副局长获轻判
公安局副局长强奸少女被判3年 检察院提请抗诉
强奸少女的福建周宁公安局原副局长二审被严惩
公安局副局长强暴被害少女案一审审判长被刑拘
分析评论:公安副局长强暴少女 两法院判决结果为何不同?
公安副局长强暴少女案 媒体法律水平比法官高?
福建周宁公安局原副局长强奸少女案轻判的背后
媒体法律水平高不奇怪 法官法律水平低值得惊奇
中纪委官员:轻判公安局副局长是典型人情案
福建省周宁县公安局原副局长陈长春强奸少女又妨碍作证,周宁县法院明显违背法律原则重罪轻判陈某有期徒刑3年。经媒体报道和检察院抗诉,宁德市中级法院终审数罪并罚判处陈长春有期徒刑12年。为什么两级法院的判决相差如此之大?《中国青年报》4月7日报道了周宁县法院负责人对此的解释。
据报道,此案一审期间曾被提交县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但是,审委会过分相信担任此案审判长的刑庭庭长阮金钟的汇报。县法院分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陈木森说自己长期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对刑事法规不熟悉,而参加审判委员会讨论的8名成员没有一个人带《刑法》进行法条对照,以至于刑庭庭长的意见误导并主导了审委会的决定,酿成了“错判”。报道说,在8名审判委员会成员中,除刑庭庭长外,有5人声称自己没有从事刑事审判的司法背景,对刑法不熟悉。而且绝大多数成员都没有参与旁听这起案件的审理过程。
看得出来,周宁县法院这次典型的枉法裁判,除了涉嫌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刑庭庭长的故意行为以外,审委会的体制弊端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在普通人的眼里,法官应该是法律素养好、业务精通的法律内行人士,对于任何一个案件的判决,都应该由法官凭借自己丰富的法律知识并依据法律和事实作出。但周宁县法院的这次枉法裁判,恰恰背离了人们对审判工作的期望。一个由多数不熟悉刑法者组成的委员会,最终对一起刑事案件作出错误裁决。
周宁县法院这一枉法裁判,让人们不得不重新审视我国现行的诉讼制度———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弊端。
审判委员会简称审委会,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它是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也是法院内部最高层次的审判组织,它负责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有权决定本院所受理的一切案件的判决结果。
这一制度的设立初衷本是好的,即通过集体讨论,用集体智慧防止法官的擅权,以尽可能保证法院所作判决的公平和公正。在当时法官素质普遍不高的情况下,审委会确实能发挥积极作用。
但这一制度的弊端也显而易见。近些年来,对审委会制度的批评不断,最集中的大约有以下几个方面:审者不判,判者不审,违背了审判的亲历性原则;名为集体负责,实为谁也不负责,无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审委会成员的非专业性,违反了司法审判专业性规则,等等。
具体到周宁县法院的判例。该院审委会多数成员由于不熟悉刑事法律和刑事审判业务,以至于刑庭庭长说什么他们就相信什么,这就给了刑庭庭长可乘之机———利用审委会集体讨论负责这一原则,自己既可以通过操纵审委会达到个人目的,又可以不负责。假如没有审委会,刑庭庭长必须对自己的判决负责,其枉法行为估计会有所收敛。
正因为审委会多数成员并没有亲自聆听庭审,而只是在事后根据别人的汇报和复述作出裁决,才使得重罪者被轻判。如果裁判者都曾经亲自听过审判,知道公诉机关指控了什么罪名,依据是什么,为什么要从重处罚,那么,集体的讨论也不会变成被人操纵的闹剧。
此外,如果有权作出决定的机构和人员,对相关类型案件所涉及的法律规则都比较熟悉,也不至于闹出“外行判断内行”的笑话。而事实上,审判委员会现在是由法院正副院长和各庭室负责人组成,这些人充其量只对自己主管或者主抓的案件类型比较熟悉,要他们对各类案件所涉及的各部门法都精通,恐怕是幻想。从这个意义上讲,只要审判委员会存在,“外行审判”的现象就不可避免。
正是由于审判委员会的上述弊端,司法的公正,特别是司法程序的公正性一直受到人们的怀疑。这种弊端不仅导致出现周宁县法院的枉法裁判,更使各类案件的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威胁。程序不公、未审先判、法官不负责、审判过程形式化,等等,都和审委会制度的存在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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