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孙万刚 |
主持人阿丘:今天我要从两份刑事判决书说起,这是同一家法院对同一个人同一个案件的,一前一后的两份判决书,第一份判决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8年云高刑一终字第361号,被告人孙万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1998年11月。第二份判决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4云高刑再字第二号,本院认为,孙万刚故意杀人一案,原判提供的证据不足,撤销本院1998云高刑一终字第361号刑事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孙万刚无罪,2004年1月15日。
主持人阿丘:案件还是那个案件,证据也还是那个证据,法院还是那个法院。时隔6年,竟有如此之大的不同审判。是误判?是渎职?还是另有缘由?
采访: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再审庭庭长 梁子安:如果是在以前判的话,我从我来看,如果是以前这个观念来说,我还是会判他有罪,不会像现在,就以证据不足来宣告他无罪。这里面我就是为什么我老强调一个执法理念的问题,就怎么看待证据,怎么来,还有一个执法环境的问题。
主持人阿丘:几天前,我的同事见到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再审庭庭长梁子安,这是他说到这事的时候说的话,梁法官是这次再审孙万刚案件的主审法官,也就是他,这一次宣告了孙万刚无罪。今天他说:以前我也会判他有罪!那是什么原因让他做出了今天的判决呢?让我跟您从头道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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