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零口供”照判罪 被告拒不承认犯罪事实就不会被定罪吗?近日,记者就采访了一起零口供判决有罪的刑事案件。 2003年2月13号,某省级报纸的记者李某在家门口被人打断了一条腿。原来,南京一传播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因为广告业务与李某发生矛盾,就指使司机刘某找人把李某的腿打断,并给了刘某4000块钱。3月29号,涉案的9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被捕。虽然第一被告张某坚决不承认与这个案子有关系,但是刘某的供述和其他证据已经表明,张某就是主犯。就在检察机关作进一步调查时,第二被告刘某突然翻供,说本案不是受张某指使,而是自已为了讨好上司。这时看守所传来消息说本案的嫌犯在搞串供。看守所截获了第二被告给第一被告的一张纸条,内容是“按说好的去做”。 经过审讯。刘某承认张曾经给他传过纸条,要他一个人承担责任,并保证照顾他和他的家人。侦查虽然取得了重要突破,但是原来那张纸条已被毁掉,内容就是要刘一个人把那个事儿担下来。办案人员找到曾经和刘某关在一起的犯人陶某,他证实刘曾经收到张传过来的一张纸条。 因为间接证据已经构成了证据链,在法庭辩论中,公诉人对本案的证据进行了详细分析归纳推理,得出本案第一被告指使第二被告雇佣打手打伤被害人的事实,最后江宁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指控,今年3月20日,江宁区法院依法判决张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张岳没有上诉。 法律人士介绍,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嫌疑人“如实供述”的义务,但同时也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该法第四十六条)这实际上是承认了口供的易变和脆弱,也间接确立了“零口供”的处置原则。 通讯员 迟玉先 快报记者 陈岚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