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廖明 郝冬白)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连城铝厂原厂长魏光前今日(27日)重审一审宣判。此前,兰州市、甘肃省两级法院一、二审以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魏光前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对魏案进行死刑复核时裁定撤销甘肃两级法院对魏案的判决,并发回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1996年年7月3日,魏光前因涉嫌受贿被监视居住,同年1月17日,被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 2000年5月11日,兰州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魏光前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一审法院认定,魏光前在担任兰州连城铝厂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伙同徐光明(原连城铝厂连海综合开发总公司经理,一、二审被判死刑,正在死刑复核中),共同受贿人民币865万元,其中魏光前、徐光明先后以个人名义向广东南海桂鸿实业总公司投资人民币600万元。 徐光明将部分赃款提出后,分给魏光前人民币28万元,港币14万元,美元5400元,实物折合人民币34888元,共计人民币50余万元。魏光前还利用职务之便于1992年至1996年初多次收受他人贿赂47万多元,另有39万余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兰州中级法院一审以犯受贿罪,判处魏光前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以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决定合并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一审判决后魏不服,向省高院提出上诉。省高院公开审理此案后认为,魏光前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给国有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受到严惩,一审法院认定魏光前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基本事实清楚,定罪、量刑及适用法律准确,驳回了魏光前的上诉,维持原判。 在报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期间,2002年1月,最高法院审查后以“部分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了一、二审判决,将此案发回兰州中级重审。2003年7月9日,兰州市中院开庭重审了此案。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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