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撰文 本报记者 何雪华
核心提示
前两天,本报报道了五月一日起,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醉酒驾车、行人违章的新规定,无疑新法对于这两方面都出台了以人为本,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的新内容,市民对此拍手称快。不过,这些规定最终还是由交警部门来实施的。那么,如何才能保证交警作为一个执法者,能公正严明地履行职责,不会对行人和机动车造成无端的利益损害呢?
记者昨日了解到,新法也充分考虑了这些,特意制定了相应的约束性条款,保证机动车司机不会再交“冤枉罚款”,还规定了交警有违法行为,如私自收取罚款,违法扣留车辆,罚款不交国库等15种行为之一,就必受行政处分。
“非常规定”治“冤枉罚款”
以前百姓都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机关有看法,曾一度流行一种说法,交警是有执罚指标的,每天要上路罚多少辆车,收多少罚款。而在以前,这种说法也得到过一些交警人员的确认,在收费或罚款时,他们非常愿意多收或多罚,因为这些钱与本机关和个人都有直接的好处,因此这些罚款,被称为“冤枉罚款”。
不过,新法此次制订,就出台了一些“非常规定”,基本上彻底让各种收费或罚款项目与行政机关的利益断了关系。如第81条规定,“发放牌照等所收取的工本费要全部上缴国库。”下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的罚款决定与罚款的收缴分离,罚款和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全部上缴国库。”规定作用很明显——行政机关不再和钱打交道,即使和钱打了交道,也很难从中得到自己的任何好处。这样,那些交通执法人员和机构为了多罚钱而工作的情况,也会得到最大限度的压低了。
“十五高压线”严惩违规者
道路交通管理是一个特殊的领域,有很多执法的情况可能出现执法随意、以权谋利、不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况,这些情况以往也在全国各地出现,影响了百姓对于交警公正执法的信心。而新法里,则用第115条规定,以极严厉的行政处分手段,治理道路交通执法中的种种不良现象,被称为“十五条高压线”。一旦执法人员违了法,他直接的损失就是行政处分,甚至降警衔、辞退。
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违反“十五条高压线”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驶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
法律还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警有这些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特种车
明确规定四种特种车
在新的交通安全法里,机动车里的“特权车”的概念,也就是特种车。不过,与人们意识里任何政府部门的公务执勤车都享有特权不同的是,新法里明确了,只有四种车才是特种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法律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而其他非特种车,如果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非紧急任务不享特权
法律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相应的道路优先通行权。这一明确规定,解除了百姓对于特种车会“横行霸道”的顾虑。
对于其他几种需要在路面作业的特殊车辆,新法也没有“忘记”它们,新法规定,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而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不能逆向行驶。
军车不属于“特种车”
对于军车,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法律时没有将其纳入“特种车”的管理范畴。因为法律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牌证、在编机动车检验以及机动车驾驶人考核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负责。不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军车一般情况下应遵守交通规则,对执行军事任务时需要优先通行的,可以在有关法律中作规定。
十五条“高压线”
法律规定,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2.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
3.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
4.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5.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8.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9.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10.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11.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
12.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13.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14.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
15.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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