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日,市高院向各中院和基层法院下发了《关于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通知》,市高院相关负责人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于5月1日起施行。
通知要求各级法院从5月1日起,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涉及解释第三十五条所规定的费用,如适用重庆地方标准的应一律从重庆市统计局每年三月份发布的上一季度的《统计公报》中采集,正式数据以下半年公布的《重庆统计年鉴》为准。
据了解,按照解释的新规定,死亡赔偿金比以前增加了一倍多。同时,还首次确定了终身定期金制度,作为对一次性赔偿的补充。即定期给付按一定标准确定的损害赔偿金,在提供相应的担保前提下,给付时间与赔偿权利人实际生存年限相一致。
解释还规定,对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要按照损失前后的差额赔偿其交换价值;对造成的精神损害,则应当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与损失相一致,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赔偿受害人的收入损失。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对未来的收入损失,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客观指标予以赔偿。
市高院负责人称,解释中对人身损害的赔偿提高和细化了,这是对人权的保证,同时也加大了对侵权人的惩罚力度,提高了侵权成本。如“撞了白撞”之类的,将不再被法律所认可。
(记者 易守华 实习生 朱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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