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通讯员 吴厚宽记者李郭平
丈夫与人同居,并挪用单位公款为同居者王小姐购买了房子,妻子蓝女士为减轻丈夫的罪责,向司法机关垫付了赃款,丈夫从而得以从轻处罚。事后,蓝女士觉得这笔赃款应向王小姐追讨,于是向徐汇法院提起诉请。日前,她的诉请得到法院支持,法院判决王小姐在10日内返还蓝女士24万余元。 蓝女士的丈夫卢某原为上海某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998年起与王小姐同居,并与次年9月30日生育一女。期间,王小姐购买了零陵路上的一套商品房,向农业银行贷款54万元后取得产权证。为了帮王小姐还贷,卢某在2000年1月利用职务之便,从单位里开具了一张24万余元的支票,用以支付房款。不多久,卢某挪用公款事发,被静安区检察院指控犯挪用资金罪提起公诉。案件审理期间,卢某在妻子蓝女士的帮助下退缴了全部赃款,从而获得从轻判处有期徒刑3年。 2001年5月30日,王小姐将房屋以69万元的价格出售,蓝女士此时觉得其丈夫挪用公款是为王女士购房用的,理应由她退还。于是要求王小姐归还24万余元,遭拒绝后遂诉至法院。 法庭上,王小姐辩称她并不知道购房款是私自挪用的公款。卢某曾表示购买房屋是给其及其女儿居住的保障,故卢某的行为应视为一种赠与关系,不同意蓝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卢某为购买房屋挪用单位资金垫付了房款,构成犯罪,负有退清赃款的义务,而该房权利人王小姐则负有协助退赃义务。卢某在押时,卢某和王小姐的退赃义务因蓝女士进行退赃得以免除,所以蓝女士有权追索。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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