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南县人民法院执行庭有关当事人搜查陈月伦的搜查令。 | 陈月伦出示的“执行实际支出费”和“执行申诉费”的凭据。本报记者龙果摄 | 本报讯(记者龙果)仅仅是为了200元“办案费”,法官不仅给他戴上手铐,还拿出了搜查令搜身,这是4月22日发生在潼南县人民法院执行庭里的荒唐一幕。被戴上手铐并被搜身的是重庆市三峡职业中专教师陈月伦。据悉,潼南县人民法院纪检组已着手调查此事。
前年付了两项费
据陈介绍,2002年他与潼南县塘坝镇政府工作人员、华新机砖厂老板———赖启良发生债务纠纷,塘坝镇法庭作出了被告给付原告6600元货款及475元利息的判决。由于赖拒绝付款,陈月伦于同年的8月7日向潼南县人民法院执行庭申请执行。
陈月伦说,当天,法院(即潼南县人民法院,下同)向他收取了300元的“执行实际支出费”和50元的“执行申诉费”。说着,陈向记者出示了有市财政局签章的两张“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现金专用缴款书”。法院执行庭以“2002潼民执字第133号”立案受理此案。
去年代支“执行费”
陈月伦回忆说,2003年6月3日,当时法院执行庭的承办人员邱丰与他一道从潼南到塘坝财政所(被执行人赖启良的工资在财政所领取)收到了从赖的工资中强制扣除、专门用于还款的存折,当时在该存折上有1400元存款(6600元中的部分)。邱丰当时提出要收400元的执行费,并向他解释这400元以后由赖启良负责。陈月伦便从存款中取出了400元所谓的“执行费”支付给了邱丰。
今年还要付“办案费”
陈月伦告诉记者,今年4月21日,他又接到执行庭承办人员刘静(此时,邱丰已经调离执行庭)的电话,要他到法院结案,领取余款。
4月22日上午,陈在执行庭找到刘静。刘告诉陈:“为了这件案子,我跑了好多趟塘坝,用了不少车费,还请人吃了饭,你是不是可以把那475元利息作为办案费用支付给我们”。后经双方协商,陈同意支付200元“办案费”。随后,双方办理结案手续,刘向他支付余款。但陈月伦发现余款中没有补入邱丰索取的、当时被邱告知应由被告支付的400元钱,他随即提出这一问题。刘告诉陈,邱丰不该收这笔钱,并要他自己去找邱还。于是陈月伦在另外一间办公室找到了邱,邱当面承诺下午把400元钱退回来。于是有关人员让他下午再去办手续。
陈月伦说:“此事一拖再拖,让我很生气,于是当时我拒绝交纳那200元的‘办案费’”。
一时气愤惹祸上身
陈月伦说:“我是当天下午两点钟到的执行庭,那时邱丰已把钱给了刘静,她扣出了199元‘办案费’,让我拿钱走人,我当时有些气愤,便表示拒绝。”这时,坐在旁边的执行庭庭长夏海波一下发了火,要我交出已签收的余款,我不同意,于是夏叫来人,强行将我铐了起来,他们还强行搜出了我身上的财物。”
“我说搜身是违法的,夏才叫刘静开出一张有院长李德贵印章的搜查令。后来,他们又开始说我懂不起,枉自活了几十年。并威胁我如果再嘴硬,就拘留。”
陈月伦说:“当时我吓坏了,不敢吭声。就这样过了一个多小时,才被放走。而那被扣下的199元钱至今也没收到任何凭据。”
陈月伦拿出了执行庭4月22日开出的搜查令,这个搜查令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记者查阅了这一规定,其内容是“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有关方面表示要严查
4月29日下午,记者向潼南县人民法院纪检组组长刘世国核实这一情况。刘告诉记者,目前他们已收到了陈月伦写来的投诉信,情况正在调查,从初步了解看,双方是为了办案费的问题发生争执,铐人的事是有的,搜查令也开过,只是听说陈当时喝了酒,但铐人和开搜查令确实是不对。刘随后拿出了院长李德贵签在陈投诉信上的意见:纪检组马上组织力量核实此事,如确有当事人反映的情况,必须严肃处理。刘表示,目前纪检组已经着手调查,如果涉及到法院干部违法违纪,绝不护短,一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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