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首页记者 张易 昨天,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草案出台了。在条例中新增了很多和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条款,记者节选了该条例以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送审稿部分中最为读者关心的内容。 新手上路驾车要贴标 “新交法”实施条例中最引人注目的一条就是,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不能像以前在车上张贴“请别吻我”“我是新手,请多关照”之类的标语,而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另外,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正在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司机守规矩换证有奖 实施条例中,对驾驶证的换发采取了一种“奖励式”的方法。具体为: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驾驶证进行审验 警车夜里不准拉警笛 实施条例对特种车使用警报器也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对于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这类的特种车,如果在执行紧急任务遇交通受阻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不得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区域或者路段使用警报器;夜间在市区不得使用警报器;列队行驶时,前车已经使用警报器的,后车不再使用警报器。 开车打手机等着挨罚 现在有很多车祸是由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打手机、看电视而引起的,为了杜绝这种现象,“新交法”实施条例中对此做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不得行车;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不得悬挂、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严禁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禁止向道路上抛撒物品;驾驶摩托车不得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3小时必须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至少要20分钟;严禁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年检时间有新规定 与过去的交通管理条例相比,“新交法”实施条例对车辆年检的时间有了新的规定。比如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摩托车可上高速行驶 不允许摩托车上高速,这已不是新闻了。不过,摩托车毕竟是机动车。随着我国道路高速网络的不断扩大,摩托车将有可能在高速公路上驰骋。实施条例中,还对车辆在高速公路上的行驶速度有了更严格的规定。条例规定: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正常行驶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驳载费用超载司机出 每到春运或者旅游高峰,公路客运超载的现象频频见诸报端,成了社会一大公害。这次实施条例草案中对这些受利益驱动置相关规定于脑后的司机也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公路客运载客汽车超过核定乘员、载货汽车超过核定载质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机动车后,驾驶人应当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费用由超载机动车的驾驶人承担。 抢救费用有了指定垫付单位在处理交通事故中,事故民警在新交法实施条例的草案中,看到在有关处理程序的条款中出现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其中,对于事故现场需要救助的做出了详细的说明,交通警察应当及时赶到交通事故现场,协助医疗急救部门对受伤人员实施紧急救助。医疗机构救治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支付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先行垫付。另外,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 肇事逃逸终身要禁驾 目前交通事故日益增多,每天有300余人死于交通事故。其中不乏一些不良司机肇事后逃逸。对这种缺乏道德、逃避处罚的司机,也有了相应的制约条款。交管部门抓获肇事逃逸者后,将对逃逸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同时将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转递联转至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机构,由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机构注销其驾驶证,并将对其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记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事故多单位要被处理 出现车祸,以前都是驾驶员的责任,现在单位也脱不了干系。草案中,特别加注了对专业运输单位频发恶性事故有了相关处罚条款:6个月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交通事故,且其单位或者车辆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为单方过错或者主要过错的,专业运输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报经地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作出责令限期消除安全隐患的决定,禁止其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并通报交通事故发生地及运输单位属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江南时报》 (2004年04月30日 第二版)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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