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杨菊凤
晨报葫芦岛讯 2003年7月,葫芦岛市绥中县传出了一个轰动的消息:绥中二高中一名老师因为奸淫6岁幼女被抓起来了。
然而到了今年2月,该案又有另外一个版本流传:这名老师可能是被冤枉的。
昨日记者了解到,绥中县法院已经对这起“色狼教师”案件重新开庭审理,这名教师再次当庭喊冤。
2003年7月,一名妇女来到绥中县公安局报案,称其6岁的女儿在一私人办的幼儿园里上学,7月18日中午,幼儿园老师的丈夫,绥中县二高中的老师周某,竟然趁其他孩子睡午觉的时间,将其女儿奸淫。周某还告诉孩子,不要将这件事告诉别人。当晚,这名妇女从女儿口中知道了这个情况,于是找到周某质问,周某承认了这件事,并且还写下了“道歉书”。
此时,公安机关也接到了周某报案,称这名妇女及其家人对他进行敲诈,如果周某不拿出1万元钱,就说周某强奸她女儿。
公安机关最后认定周某奸淫了那名妇女的女儿,于是将周某拘留。
2003年10月,绥中县法院认定周某犯有强奸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6年。
一审判决时,法院除了根据那名妇女的6岁女儿的陈述外,一个“私了”过程也是判决的一个重要依据。当年7月22日,当事女孩儿的父亲与周某通过一个中间人在一个小吃部“私了”,此间,周某曾经自己写过两个协议,但女孩儿的父亲不满意,女孩儿的父亲便自己写了这样一个“道歉书”:“事情的起因,7月18日晚上,女孩回家跟她母亲说中午睡觉时校长(指周)把我裤子扒下来……7月19日,女孩儿的父亲找到周某核实是否有此事,周承认有。对以上的事周本人承认,并对女孩儿的父亲写出书面赔礼道歉。”周某在这个道歉书上签了字,中间人也签了字。
一审判决后,周某提出上诉。其理由是“协议书”和“道歉书”都是在威逼的情况下写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另外,根据“作案”时的情况,被告人根本不能实施奸淫幼女的行为。今年2月,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为给周某定罪事实不清,将案件发回重审。
4月30日,绥中县法院重审此案,周某当庭认为自己冤枉。鉴于此案复杂,法院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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