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厂里拖欠工资不发,住院治疗也不给钱,一员工只好采取自认为“合理”的手段潜入老板家。面对首饰和不菲的现金,该员工“拿回”了自己应得的几千元工资款,却不料被报警抓获,最后以涉嫌盗窃罪被起诉。到底偷回自己的工资能不能定罪,应不应该定罪?昨日,该案在广州海珠区法院开庭。检察机关坚持认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应该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则说是被告人在无奈情况下采取的民事自助行为,虽然不是合法的行为,但不应该构成犯罪。 事因:老板欠薪工人偷回 此案的情节很简单。据悉,被告人蒋某是江西人,2001年底在广州海珠区一工厂打工,2002年1月,在该厂拖欠他一个半月的工资款4500元不发又不予以解决6800元的住院治病费用的情况下,蒋某采取了一个自己认为“合理”的办法。 当月15日下午,蒋某潜入了该厂老板余某某的办公室,面对着首饰和大量的现金,蒋某拿走了8600元。按照蒋某当时的想法,他认为这些是自己应得的工资款和医疗费,随后离开了该工厂转而去东莞打工,却不料随后被拉到法庭上当罪犯受审。2004年2月3日,事隔两年多后,蒋某在旅店被公安机关抓获,于昨日被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本报记者 木子 庭审激辩 偷欠薪构不构成犯罪 控方 秘密盗他人财物就是犯罪 公诉人认为:蒋某与工厂之间的劳资纠纷,完全可以通过民事法律手段来解决,但他却没有这样做。而是以非法手段,潜入了他人住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了8600元,该行为已经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2000元的犯罪额度,构成犯罪应该依法惩处;如果所有的人都因为别人欠钱,而去采取“偷盗”手段,那整个社会岂不乱了套,没有任何次序而言。 辩方 事出有因违法而不是犯罪 辩护人则提出,蒋某的行为确实不对,甚至可以说是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不一定就构成犯罪。该案的发生事出有因,蒋某是被拖欠工资和医疗费后,迫于无奈才采取的“过激”行为,而他在面对着大量的现金和首饰下,依然是只拿走了属于自己那部分款项,因此不应该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符合刑法关于犯罪的构成要件,另外其社会危害性也不大,不应该认定为犯罪。 一家之言 惩罚犯罪与法的人情味 偷回自己的工资是否犯罪呢?在这里我们既要批评工厂老板拖欠工人工资的不对,却又要为蒋某的不理智行为感到惋惜。本来可以通过合法的民事行为去追回自己的工资,最后却演变成涉嫌刑事犯罪,按照蒋某庭上的说法,他并不知道这样是违法的,会构成犯罪的,但“法不因无知而得到豁免”,如果法院最终对蒋某进行定罪量刑,这也是依法办事,蒋某只能从重罚中吸取血的教训,因为《刑法》白纸黑字写得很清楚,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就是构成盗窃罪。 那么,蒋某的行为能否免以一罪?记得一著名的法学家一句名言—“法不外乎人情”,说的是法律是神圣的、庄严的,但它也是“人”制定的,主要目的是打击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是为了维护大众群体的利益,但它的基础又应该是“合情合理”,否则很难说是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在该案中,蒋某的行为确实是违法的,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判刑,也是可以的。但他的行为是否就真的应该被判刑,在监狱中过上一阵子才能达到社会效果。 我们注意到,蒋某去“偷拿”回自己的工资时,面对的大量的现金和首饰,并没有起贪心,而只是拿了部分自己应得的工资款,因此蒋某的行为不能说是有很大的危害性,只是一时的糊涂。那么,在此情况下,法律是否应该将其定为“罪犯”,让其与其他十恶不赦的匪徒同住在铁窗之内,让他的人生从此留下一个永不能磨灭的污点呢?我们能不能在适当惩罚与定罪判刑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既教训了蒋某的行为又能让他有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我想,这个问题应该留给人民法院的法官来解决! 木子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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