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嘉禾拆迁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对暴力拆迁等问题的关注。笔者昨日获悉,省建设厅近日转发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根据规定,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禁止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采用上述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达成补偿协议应听证
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对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申请裁决的,要严格按照建设部《规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裁决。未经行政裁决的项目,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可申请裁决。
当事人不服可申请复议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做出裁决,并出具裁决书。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起诉。
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拆迁。
强制拆迁须申请批准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等进行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安置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记者/陈韩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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