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永川市因修路拆迁了居民住房,但却将安置房建在了110千伏高压线下。
●专家指出,拆迁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决不能在拆迁中损害群众利益。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对在全国都存在较多问题的城镇拆迁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一点就是要求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以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作为拆迁工作的指导。
重庆永川市因修路拆迁了居民住房,但却将安置房建在了110千伏高压线下。近日,记者来到永川,听到了拆迁户的心声——
拆迁户:电力法明明规定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建筑物修在高压线走廊下,但有关部门却认为可以修,这到底是为什么?
重庆永川市为发展地方经济决定建设中环北路工程。2003年8月,拆迁安置业主单位永川市建委与工程征地所涉及的29户居民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规定所有拆迁户必须在指定的规划区域内联户自建新房。
“政府就准备把我们安置在这里,在与公路垂直的方向共修3栋楼,其中2栋都在高压线下,这怎么能住人呢?” 拆迁户吴永国指着安置地,不住地摇头。
与吴永国一样,这29户拆迁户被全部指定安置在永川市胜利2社潘家湾。记者在安置点现场看到,有一些工人正在对这块土地进行探基和开挖作业。距安置点地面约20米高处有一组110千伏的高压线穿过,除此之外,在地面与110千伏高压线之间还分别架有1组10千伏高压线和1组进户电线,这3组线在不同的高度空间呈“十字”状交错穿行于空中,显得十分凌乱。
“谁都知道住在高压线下面很危险,我们也曾多次向建委反映,但建委说这是政府统一规划的,只能安置在这儿,我们多次请求更换安置地都没有结果”,拆迁户周宗海说,“更令人气愤的是,中环北路也于今年5月底建成通车,我们在外面租房住了近1年时间,可安置房还没开始建,也不知啥时才能住上新房。”
吴永国给记者算了一笔账:拆迁时政府一次性发的临时过渡补助费是每人400元,吴家4口人总共领到1600元,而今年租房就将花去2400元,算下来,他今年为缴房租将倒贴800元。他说,安置房迟迟未建好给他们的生活带来很大困难。
据了解,胜利2社村民大都于1992年农转非,包括很多拆迁户在内的居民都一直在社里办的砖厂工作,每月能领到三、四百元工资,但砖厂也在今年4月被政府征用了,居民们便没有了任何经济收入。
“我们现在既没有土地,也没有工作,更没有房子住。电力法明明规定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建筑物修在高压线‘走廊’下,但有关部门却认为可以修,这到底是为什么?”拆迁户潘吉友对此充满了困惑。
建委说他们只是按规划办事,规划部门回避采访,供电局说这么做对人身安全存在极大隐患
对于能不能在110千伏高压线下修建安置房,永川市建委副主任洪军说,安置房建在110千伏高压线下肯定违反了电力法,但符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即只要架空电力线与建筑物之间的垂直距离大于8米就可以修建,而设计建在高压线下的潘家湾安置房高15米,经电力部门测量安置区高压线距地面的垂直距离为24米,也就是说,安置房与高压线之间还有9米的净空,完全符合要求,且建设方案是通过规划局审批了的。在采访中,洪军多次强调:“市里将安置地规划在潘家湾,建委也只是按规划办事。”
记者立即查阅了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却没有找到洪军所说的“相关规定”。
永川市供电局一位姓曾的副局长告诉记者,电力局根本未对潘家湾安置地地面与高压线之间的垂直距离作过测量。按照重庆市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的最新要求,规划、建设等部门应及时将安置房地点及施工方案通报相关电力企业,在电力部门核实对电力设施安全没有构成威胁后,方可批准实施,但供电局至今未收到任何相关报告。
永川市供电局副书记代卫说,《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都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兴建建筑物,而电力线路保护区的概念不仅仅是指建筑物与电力线之间的垂直距离,它是指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0条规定,110千伏高压线保护区是导线边线向外延伸10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而潘家湾安置区正处在110千伏线路保护区内,明显违反了国家相关电力法规。他同时表示,将安置房修建在110千伏的高压线下,无论对电力设施安全还是对人身安全都存在着极大的隐患。
明明知道有高压线为什么偏偏将安置地规划在此?是否设身处地地考虑过老百姓生命安全?记者希望这些疑问能在规划部门得到答案,但是,永川市规划局以了解情况的领导都不在家为由回避了记者采访。
专家:拆迁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决不能在拆迁中损害群众利益
重庆市规划局副局长、高级工程师邱建林认为,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决不能在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决不能用损害群众利益的方式搞建设。
此间专家认为,永川“高压线”事件再一次提醒人们,拆迁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严格规范拆迁行为,认真落实补偿安置政策,只有做到这些,才能形成社会效益、企业效益和个人效益共赢的局面。
以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作为拆迁工作的指导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对在全国都存在较多问题的城镇拆迁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二是遏止投资规模过度扩张,一箭双雕。
回望,毋需望得太远,像被定性为“集体滥用行政权力、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事件”的嘉禾拆迁之痛,便足以令我们对国务院的这一决策衷心地报以掌声、抱以期待。
对于拆迁,这一通知不是闭门羹,因为城镇要发展,除旧布新就必不可少。控制规模、严格管理的基调,是厘清拆迁以何名义、用甚方式。
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被明确为拆迁工作的指导,最令人欣慰。这等于高擎起以人为本大旗。在以人为本大旗下,规划、规范、依法等的聚拢,程序、责任、监督等的被强调,自是理所当然。你不能随心所欲、想拆就拆,你不能以权压法、红头文件开道,你不能克扣补偿、截留民利,你不能撒野动粗、践踏人权,你不能政企不分、拆管一家亲,你不能堵死上访门、关闭投诉路,你不能放任违法违规者、不能循“老皇历”办事、不能阻拦曝光……而现实观之,不可不防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违法“圈地运动”、拖欠农民工工资、教育乱收费、医疗红包……这些历历在目的“故事”,都提醒我们有必要将贯彻的阻力、落实的困难想足,警惕可能的阳奉阴违。
那么,防止走样变形,保全政策效力,杜绝以政绩之类名义、野蛮之类方式滥行拆迁,有什么绝招吗?我最看好的是看上去很简单、操作起来却极不易的“阳光法则”——用透明除掉阴霾,从规划到善后,让拆迁无不公开。
(人民网北京6月28日讯;人民日报经济周刊策划、供稿;撰稿:魏星 范伟国 祝俊初;编辑: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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