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项制度落实民政部门行政许可
民政部《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 。该《办法》是把行政许可法确立的一系列重大制度具体化,建立健全从受理申请到作出决定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具体工作规程,是确保行政许可法确定的有关制度得到切实施行的一项制度创新。这个部门规章主要规定了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4项制度。这4项制度包括关于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制度;关于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有关制度;关于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关于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等。《办法》明确规定,民政部门由服务窗口负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没有服务窗口的,具体办理某项行政许可的有关业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岗位,负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一系列规定规范企业登记审批
为方便企业登记审批,提高市场监管效能,也是为了更好的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4个规章。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统一了登记程序,该《规定》提出:申请企业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或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以及实行互联审批和需要报上级机关审批的情形外,只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就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方便了名称核准,着重对企业名称核准程序和应提交的文件进行了简化。该《办法》明确指出,直接到工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工商机关应当场对申请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提高了企业名称核准工作效率。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规定,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除了《公司法》规定的五种出资方式以外,又增加了以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三种。同时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设立登记后6个月未能办理财产权转移过户手续的,经股东会同意,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新的出资方式出资。
与1995年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相比较,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明确了必须审批的和企业自由申请的经营范围,减少了让企业摸不清的审批事项。该《规定》明确许可经营项目的登记注册是以审批机关的批准为前提,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企业从事有关许可经营项目的经营,将构成违法经营。
国内外贸易和经合领域不当行政行为可复议
为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商务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能够申请商务部复议的行为以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办法》指出,商务部的具体行政行为;商务部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授权并由商务部直接管理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