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峨边老农张明春和亿万富豪葛君明之间仅因6000元的经济纠纷,就酿成了炸死两人、5人受伤、财产受损的悲剧。联想到去年浙江皮草大王周祖豹在家门口被生意伙伴斩杀,以及山西海鑫集团董事长李海仓、甘肃地产大王刘恩谦被枪杀等案例,评论家们或关注“富豪非正常死亡背后的‘矛盾论’”,或喟叹司法手段的事后无补。笔者认为,富豪频死这种“仇富”迷雾的背后,是经济纠纷矛盾的极端激化,市场经济正以一些“极端事件”,呼唤有效、健全的纠纷调解机制。
经济发展,使近年来涉及经济利益纠葛的民事、商事诉讼逐年递增。司法毕竟是解决矛盾纠纷的最后手段,且成本高、效率低、风险大。与之相比,中国的非诉讼调解制度有3000多年历史,从西周的“调人”、“胥吏”等官职,到清代保甲制中的基层组织“排头、甲头、保正”等“准干部”,都有调解职能。而从土地革命到新中国一脉相承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更为民间纠纷的免费调解建立了遍布城乡基层的调解网络,成为人民群众通过自治实现民主权利的重要途径,被誉为防止内部矛盾激化的“第一道防线”。
1989年6月,由国务院发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取代1954年政务院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此后15年,调解制度面临从组织到机制、效果的严重危机,而经济纠纷中的富豪频死现象,正是这种危机的冰山一角。
调解制度的危机,首先来自现代社会“经济人”本能的觉醒与民间调解不收费的矛盾。乡镇和地方财政有限的补贴,即使调解员热心也“得不偿失”;大量有文化的农村青年进城打工,城市国有企业经营的困境,加剧了基层调解委员会的队伍危机;而经济活动与人员跨地区的大范围流动,使以往同一基层组织或单位内部的民事纠纷在地域范围上剧烈扩张,纠纷中的经济数额也成倍增加。
再者,居间调解人必须的条件,如法律专业知识、调解技巧、争议双方公认的道德水准、与双方熟悉程度等,也越来越高,而15年前的行政法规则显得陈旧,勉为其难。所以,国家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副所长、教授王公义博士提议“加强人民调解理论研究,加快《人民调解法》立法步伐”。
笔者以为,完善市场经济下的调解工作,除了法院继续加强诉讼调解外,有必要加强两方面工作,大胆突破民间经济纠纷“不收费调解”的禁区。一方面要强化城市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官民合一调解组织的工作,由司法助理员牵头,建立起由律师、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妇联、工会、消费者组织人员、业余法律爱好者、村(居)委会调解骨干组成的调解组织;另一方面则应发挥执业律师在非诉讼调解中的专业作用。不过,这两种方式都要解决好调解人员的报酬问题,律师的非诉讼调解收费可自然纳入其业务收费;乡镇、街道调解是否用低于诉讼费的明收费取代暗补贴,则需进行广泛听证后立法规范。同时,对于合法调解协议的执行,也应当有国家法律和法院执行的保障。
本可避免却一再发生的流血惨案,呼吁调解制度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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